“以旧换新”销售模式的会计处理
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 2022-12-13 10:10 发表于山东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销售方式。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购买方以旧产品作价抵销新产品的部分价款。此销售多用于固定资产的销售。
一、以旧换新业务的本质
“以旧换新”其业务本质是销售商品与收购商品两种业务。其税务理解与会计理解相同,都需要把这看成两种业务。
1、会计上:会计上销售业务与购买业务可以合并为一个分录,也可以分别列示分录。
2、税务上:“以旧换新”税务上不能进行合并计算,销售按照未抵扣的销售价格作为增值税纳税依据,是否有进项税根据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
3、特殊情况: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可以按照销售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按实际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
三、实务案例
【案例1】某电器连锁企业销售A牌电冰箱,零售价3000元/台(不含增值税),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冰箱作价1000元,交差价2000元就可换回全新冰箱。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冰箱100台.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9000
库存商品-旧冰箱 1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冰箱 3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0
PS:针对个人的“以旧换新”销售是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如“以旧换新”针对一般纳税人客户,则获取进项税发票后可抵扣销项税。
【案例2】某金银首饰专营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0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不含税销售额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不含税金额为4万元,实际收款1万。
借:银行存款 69800 元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4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800 元(10万-4万)×13%
PS: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按照实际收款额为纳税依据
借:税金及附加—消费税 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0 (60000×5%)
PS:消费税纳税依据依然是实际受到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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