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单位代扣职工个税跨期代缴的会计处理

年末单位代扣职工个税跨期代缴的会计处理,第1张

问题:单位替职工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跨期代缴时,年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回复:如果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处理要求,只有当转入基本账户的代扣代缴个税实际支付出去时才能确认预算支出,而此时预算管理一体化的指标是支付出去了,在前11个月这样做是没有问题,但如果在12月份则涉及跨年,势必会造成我们当年账面的工资预算支出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指标不一致,决算时也会产生差异。

因此,我们只有换个思路处理。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就确认被代扣工资的预算支出,即当月工资预算已全部执行,那么所代扣的个税就是纯粹的往来性质。例如2020年12月将代扣个人所得税从零余额账户转至基本户时,财务会计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会计借记“事业支出”等,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2021年1月,从基本户代缴个人所得税,财务会计借记“其他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案例】例如2020年12月14日,某事业单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将代扣个人所得税30000元转至托收账户,为了避免因个人所得税需要下月实际扣缴而造成的财务会计已列费用但预算会计未列支出的差异,单位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同时确认被代扣工资的预算支出。

财务会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 30000

贷:其他应交税费 30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财政拨款收入 30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30000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30000

2021年1月,税务部门从托收账户扣款个人所得税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交税费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预算会计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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