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扶起摔倒老人反被索赔15万元,监利法院判了:无责!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1月6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扶老人反被索赔”的案件,法院判决“扶人者”无责。
案情显示,六旬老人刘某向监利法院提起诉讼称,2021年12月9日,其在骑行人力自行车时,与同向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遇,造成其倒地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后经司法鉴定认定为:两轮电动车与自行车车体表面未检见相互接触所造成的新鲜痕迹;不排除事故发生时两轮电动车驾驶人与人力两轮自行车发生接触。请求判令被告朱某赔偿其医疗费、住宿伙食、鉴定等费用总额15万余元。
被告朱某辩称,刘某摔倒和她没有关系,她在刘某右后方骑电动车时见刘某摔倒,便出于好心上前准备将其扶起,结果反被刘某拉住,要求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后交警部门以“无法确认事故的形成原因及责任”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分歧过大,多次协商调处未果,遂诉至监利法院。
监利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主要从行为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其本人和电动车是否刮倒或接触到刘某及其自行车。
监利法院通过仔细审查现场监控录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结果及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后作出如下认定和评价: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朱某驾驶电动车超越自行车时,前方无障碍,视线良好,与自行车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在慢速车道正常行驶;而刘某骑上自行车后重心不稳,2、3秒后即向右倾斜最终倒地,其倒地受伤是自身原因在起作用。
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来看,刘某倒地时自行车与朱某的电动车没有发生接触,该鉴定意见称“不排除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驾驶人与自行车发生接触”,如果刘某据此主张朱某的身体触碰到了自行车导致其倒地,则该举证责任应当由刘某承担,但刘某自始至终没有陈述这一事实,也没有提供这一方面的证据。
从交警部门在事发后跟双方当事人所做笔录来看,刘某陈述朱某超车与其自行车刮擦导致其倒地,与视频反映的情况不符;而朱某的陈述前后基本一致,可信度更高。
综上所述,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其损害后果与朱某没有因果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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