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填写虚假婚育信息被开除,仲裁与法院观点分歧大!

入职填写虚假婚育信息被开除,仲裁与法院观点分歧大!,第1张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0615日入职宝能宏盛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615日至2023630日。陈某在应聘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并签字确认上述信息。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告知宝能宏盛公司其填写的上述信息中婚育情况存在虚假隐瞒情况2021312日,宝能宏盛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某应聘入职及填写《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实信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于2021313日起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宝能宏盛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某已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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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陈某以要求宝能宏盛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1]第5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陈某仲裁请求

陈某不服该裁决,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陈某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中虚报个人婚育情况,但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陈某在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宝能宏盛公司主张陈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亦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宝能宏盛公司据此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陈某要求宝能宏盛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工作岗位为收银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职能力,陈某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生育情况,但公司并不据此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另考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某已怀孕,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支持陈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公司另主张其经营亏损、现金流严重恶化,该收银员岗位已经撤销,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对此本院认为,即便该收银员岗位取消,公司亦应与陈某协商调换工作岗位,而不应径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终1732

案例点评
一审法院认为填写虚假婚育信息不构成欺诈,是不是有点欠妥?告知虚假信息应属于欺诈,但按《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欺诈并非当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只有员工欺诈+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才是无效劳动合同。这样说理和判决,才更符合法律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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