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仲淹如何解读玉碎与瓦全

范仲淹如何解读玉碎与瓦全,第1张

晁仲约该不该杀?

――范仲淹如何解读玉碎与瓦全

 

 

南宋人楼钥根据各种正史稗记编撰的《范文正公年谱》于庆历三年内载:

    是岁,劫盗张海横行数路,剽劫淮南,将过高邮,知军仲约度不能御,谕富民出金帛牛

酒,使人迎劳。盗悦,径去,不为暴。

读这条记载,我们先试想一下,如果放在今天,对这个开门揖盗的地方长官会如何处理?

接下来我们再看当时朝廷对此事的反应:“事闻,朝廷大怒。”这种反应,实在是极为正常。我相信,就是在今天,主政者多半也会有这样的反应。在宋代说“朝廷”,尽管也可以包含皇帝,但主要是指以宰相为首的政府首脑。年谱记载了代表这种反应的枢密副使富弼提出的处理意见:“枢副富弼议,欲诛仲约。”他主张处死晁仲约的理由如下:

    盗贼公行,守臣不能战,不能守,而使民醵钱遗之,法所当诛也。闻高邮之民疾之,欲食

其肉,不可释也。

但当时担任相当于副宰相参知政事的范仲淹则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主张释放晁仲约,范仲淹的理由是:

    郡县兵械足以战守,遇贼不御,而又赂之,此法所当诛也。今高邮无兵与械,虽仲约之义

当勉力战守,然事有可恕,戮之恐非法意也。小民之情,醵出钱物,而得免于杀掠,或喜之。

而云欲食其肉,传者过也。

范仲淹的意思是说,如果州县有兵有将有枪有刀,在大股劫匪到来之际,不进行抵御,反倒加以笼络贿赂,则的确应当依法处理,但就具体情况来看,高邮无兵无枪,尽管在道理上说应当抵御,但实在情有可原,如果处死守臣,则不符合法律的人性原则。而开门揖盗的做法,一般民众可能反倒会高兴破财消灾。说民众对守臣恨之入骨,那是言过其词的传闻。

范仲淹没有僵化于道德理念与法律条文,而是将事件置于具体背景下进行了分析。宋仁宗最终认可了范仲淹合情合理的意见。

即使是宋仁宗已经同意了范仲淹的处理意见,富弼依然不理解,他指责范仲淹说:“方今患法不举,举法而多方沮之,何以整众?”有些僵化的富弼主张杀一儆百,严肃法纪。

但范仲淹回答他说:“祖宗以来,未尝轻杀一臣下,此盛德之事,奈何欲轻坏之?且吾与公在此,同僚之间,同心者有几?虽上意亦未知所定,而轻导人主以诛戮臣下,他日手滑,虽吾軰亦未敢自保也。”

历来,研究者都从维护不杀士大夫的祖宗法和明哲保身的角度来解读范仲淹的处理方式。固然,这是范仲淹的一个用意所在。但我理解,范仲淹还有更深远的用意在。

范仲淹为什么会认为百姓对集资奉盗的做法可能“或喜之”?这是站在百姓立场上的考量。就事论事来看,集资奉盗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损害了朝廷威严,但从“民不足,君孰与足”的国家长远利益上看,两者并不矛盾。年谱还引用了《范文正公遗事》中记载的范仲淹的言论,把范仲淹的思想表达得更为透彻:

     寇至无备,若守臣死之,则民尽涂炭。今吏虽不死节,而民之完者数万家,诚国家实

事,所存不细。

范仲淹设身处地,具体分析,如果在不具备抵抗条件的状况下,勉强抵抗,其结果就是生民涂炭。现在守臣没有杀身成仁,用集资奉盗的方式,保全了全城数万家百姓的平安,对国家来说,比什么都重要。表面上,范仲淹还是从国家利益展开的言说,但思想中浸透着重民意识的范仲淹,从根本上说,看重的是守臣保民的大节。在这里,范仲淹肯定的是瓦全,而不是玉碎。

守土与保民,原本应当是一致的,但在特定背景下,尽职守土会与变通保民发生冲突。这种冲突,直击法律和道德的原则底线,本质上体现的是国益与民生之间的紧张。这种紧张,不仅仅是在诸如宋元之际那样的大变局之中才凸现出来,局部的变局与微小的事变也往往会把人逼仄到灵与肉的死胡同,迫使人做出玉碎与瓦全的两难抉择,考验当事人的价值判断,撞击当事人的道德信仰。

这样的两难问题,让范仲淹遭遇了。

左往?右往?面对两难,范仲淹做了妥当的处理。范仲淹的处理也成为了一种示范。这就是,以人为本。

范仲淹死后,上升为士大夫的道德楷模,特别是到了南宋,被道学集大成者朱熹评论为“天地间气,第一流人物”,认为“宋朝忠义之风,却是自范文正作成起来也” 。经过这样的褒扬,范仲淹明确无疑地成为了士大夫精神世界的圣人。包括记载上述事迹的范仲淹逸事也被广泛地流传。

范仲淹在玉碎与瓦全方面的认识,无疑也在有形无形之中影响着后人的思想与行为。后来,靖康之变、宋元鼎革,直面大变局,人们的一些抉择,不能说没有包括范仲淹在内的一些先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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