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 管辖的部门性质有什么不同?
发改委和商务部是这“三反”的管辖部门,但是为什么又有分工?
比如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在反垄断阶段被商务部否决了;但是其他案例的比如茅台五粮液的价格垄断为什么又是由发改委处罚?
两个部门分工明确吗?为什么不一并合并到商务部?
纠正一个广为流传的错误观念,反倾销/反补贴(其实还有保障措施)和反垄断其实并无直接联系,不应放在一起讨论。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业内简称“两反一保”)是基于世贸组织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目的在于授予成员国政府在特殊情形下保护成员国国内产业的权力,法律基础是国务院颁布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个条例,内容基本照搬世贸组织的三个对应的协定(其他各国亦然),调查机关设在商务部。
反垄断则是对限制和妨害竞争行为的排除,各国均有自己不同的反垄断理论和立法,我国反垄断实践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反垄断法》,机构设置上商务部负责受理经营者集中申报,发改委负责处理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工商总局负责处理与价格无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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