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5期】公益诉讼守生态 增殖放流护环境

【第475期】公益诉讼守生态 增殖放流护环境,第1张

9月27日上午,永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吴某兵、莫某刚、吴某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永福县龙江乡巡回法庭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提出了要求吴某兵、莫某刚、吴某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三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分别缴纳生态修复费用3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永福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当庭宣判,对吴某兵、莫某刚、吴某成分别单处罚金,同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进行增殖放流。

【第475期】公益诉讼守生态 增殖放流护环境,图片,第2张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兵、莫某刚、吴某成携带电鱼枪等电鱼工具在永福县龙山村龙豆屯白塔塘河段处,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河鱼,被公安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收缴捕鱼工具及渔获物共计2.64公斤。经永福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评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给正值产卵的鱼类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给自然水域的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结束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宁顺彪,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相关领导及3名被告人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2万尾鲤鱼、鲫鱼等鱼苗投入西河龙江乡河段,对受损水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第475期】公益诉讼守生态 增殖放流护环境,图片,第3张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始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今年以来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件,通过释法说理、诉前程序促使涉案人员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实现了“惩罚犯罪+生态修复”的双重效果。

审核|张驰

文|许芸

图|永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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