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通用规范学习散记(9)—勘探点的深度
勘探点深度控制是勘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涉及勘探孔深度要求者见于第3.2节地基基础工程、第3.3节地下和基坑工程、第3.4节边坡工程,共7条。
第3.2节“地基基础工程”中对勘探孔深度规定最为明细,有4条。
第3.2.3条为定性要求,控制孔“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要求”;一般孔“应满足承载力评价要求”。
第3.2.4条规定了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在此深度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允许调整。
第3.2.5条规定了桩基础的勘探孔深度要求。
第3.2.6条规定了地基处理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计算和稳定性分析评价要求。”
第3.3节仅3条,分别为一般性规定、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岩质隧道。对勘探孔的深度只在3.3.1中定性给出“应根据环境条件、地质条件、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特点确定,应满足地下工程、基坑工程稳定性评价和设计要求。”
第3.5节边坡工程有3条,第3.4.1条类为总则,第3.4.2条为具体内容,第3.4.3条为勘探点布置与深度。
第3.4.1中“应根据环境条件、地质条件、边坡工程特点确定,并应满足稳定性评价和边坡工程设计要求。”;第3.4.3条“勘探点深度应超过最下层潜在滑动面,深入稳定层不小于2m,并应满足抗滑设计要求。”
以国标GB50021-2001(2009年版)为例,主要条款如下:
第4.1.7、4.1.8条(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初勘),第4.1.18条(房屋建筑和构筑物,详勘,曾为强制性条文),4.1.19条(类似总则,涉及变形、地基处理、桩基);
第4.2.11条(地下洞室);
第4.3.4条(岸边工程,初勘),4.3.5条(岸边工程,详勘);
第4.4.8条(管道线路);
第4.5.10条第2款(工业废渣堆场);
第4.6.11条第2款(核电厂,工可勘察),第4.6.15条第3款、第4.6.16条第2款及第4.6.17条(核电厂,初勘);
第4.7.4条(边坡工程);
第4.8.3条(基坑工程);
第4.9.4条(桩基工程);
第4.11.4条第2款(地下水抽降影响);
第5.1.4条(岩溶、可研与初勘),第5.1.5条 第2、3款(岩溶,详勘)、第5.1.6条(岩溶、施工勘察);
第5.2.5条(滑坡);
第5.7.3、5.7.4、5.7.8条(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第6.1.3条 第2款(湿陷性土);
第6.6.4条(多年冻土);
第6.7.4条 第2款(膨胀性土);
第6.10.7条(污染土)。
对高层建筑而言,JGJ/T72-2017涉及的勘探孔深度条款有:第4.2.2条(天然地基)、第4.3.3条(端承型桩)、第4.3.4条(摩擦型桩)、第4.4.3条第2款(复合地基)、第4.5.5条(基坑工程)、第10.0.4条和第10.0.5条(特级勘察)。
实际工程中如何操作呢?
笔者曾结合GB50021、JGJ/T72、JGJ94、GB/T50783、GB50307、GB50330、JGJ120等做过一些不完全归纳。
现分享如下。
天然地基
(1)勘探孔深度应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宽b<5m时,条基,孔深不小于3b,柱基孔深不小于1.5b,且≥5m;
(2)需作变形验算时,控制性孔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一般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b,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
控制性孔
一般性孔
(4)基岩和浅层岩溶发育区,基底土层厚度<变形计算深度,一般性孔应钻入完整、较完整基岩面;控制性孔应深入完整、较完整基岩≥5m;专门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钻孔应深入洞底完整地层≥5m;
(5)花岗岩区,箱/筏基,勘探孔宜穿透强风化至中等风化、微风化岩。控制性孔宜进入中等风化、微风化岩3~5m,一般性孔宜进入中等、微风化岩1~2m;强风化很厚时,宜穿透强风化中带,进入强风化下带,控制点宜进入3~5m,一般孔宜进入1~2m。
(6)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计算的要求。
端承型桩
(1)以可压缩层(含全风化和强风化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控制孔的深度应深入预计桩端持力层以下5d~8d(≥5m);一般性孔3d~5d(≥3m);
(2)一般岩质嵌岩桩,一般性勘探孔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下1d~3d(≥3m);控制孔应3d~5d(≥5m);Ⅲ级以上的岩体可适当减少(JGJ72-2004);
(3)花岗岩地区嵌岩桩,一般孔应进入中等风化、微风化岩3m~5m,控制孔应进行中等风化、微风化岩5m~8m(防止球状风化);
(4)穿过溶洞/断层破碎带,进入稳定地层≥3d,且≥5m;
(5)多韵律薄层状沉积岩或变质岩,强风化、中等风化、微风化互层出现,以微风化岩作为持力层时,进入微风化深度≥5m。
摩擦型桩
(1)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预计桩端持力层或预计最大桩端入土深度以下≥5m;
(2)控制性勘探孔,应达群桩桩基(假想的实体基础)沉降计算深度以下1m~2m(桩端平面以下附加应力为上覆土有效自重压力的20%的深度)或按桩端平面以下(1~1.5)b;
(3)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复合地基
(1)一般性勘探孔,应满足稳定性验算要求;
(2)控制性勘探孔,应满足复合地基沉降计算的要求;
基坑工程
(1)不宜小于2倍基坑深度,一般取基坑开挖深度的2~3倍。在此深度内遇坚硬黏性土、碎石土和岩层,可据岩、土类别和设计要求减少;
(2)应穿过勘探深度内的软弱土层;
(3)基坑面以下存在承压水含水层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满足测出承压含 水层水头的需要;
(4)勘探深度内遇微风化岩石(控制孔进入微风化层3~5m,一般孔微风化1~3m)。
边坡工程
(1)应进入最下层潜在滑面2.0~5.0m,控制性孔取大值,一般性孔取小值;
(2)支挡结构位置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根据可能选择的支护结构形式确定;
(3)重力式挡墙、挂壁式挡墙、锚杆挡墙可进入持力层不小于2.0m;
(4)悬臂桩进入嵌固段深度,土质时不宜少于悬臂长度的1.0倍,岩质边坡不小于0.7倍。
超高层建筑(高度>250m)
(1)以可压缩土层(含全风化和强风化岩)作为桩筏、桩箱基础桩端持力层,一般性孔应进入预计最大桩端入土深度以下≥0.7b( b为箱、筏基础宽),控制性孔应达桩端平面以下附加应力为上覆土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且≥桩端平面以下1.5b,遇微风化岩时,一般性勘探孔可钻入微风化lm~3m终孔,控制性孔可钻入微风化3m~5m后终孔;
(2)一般岩质嵌岩桩,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d~5d,控制性孔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5d~8d,并应满足筏形或箱形基础平面以下≥1.0b;
(3)场地地震反应分析勘探孔,孔深应进入基岩且剪切波速≥500m/s。基岩埋深 > lOOm,有邻近或区域深孔资料、土动力参数参照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lOOm。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 工可勘察
应满足场地稳定性、适宜性和线路方案设计、工法选择需要;
(2)初步勘察
1)地下工程
①控制性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30m;结构埋深范围内遇强风化、全风化岩石地层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应小于15m;遇中、微风化宜进入结构底板以下5m~8m;
②一般性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20m;结构埋深范围内遇强风化、全风化岩石地层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应小于10m;遇中、微风化宜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应小于5m;
③遇岩溶和破碎带时钻孔应适当加深。
2)高架工程
①控制性孔:应满足墩台基础或桩基沉降计算和软弱下卧层验算要求;
②一般性孔:应满足查明墩台基础或桩基持力层和软弱下卧层分布要求;
③墩台基础置于无地表水地段时,应穿过最大冻结深度达持力层以下;处地表水下时,应穿过水流最大冲刷深度达持力层以下;
④覆盖层较薄,下伏基岩风化层不厚时,应进入微风化层3m~8m。
3)路基、涵洞工程
①控制性孔应满足稳定性评价、变形计算和软弱下卧层验算的要求;
②一般性勘探孔宜进入基底以下5m~10m。
(3)详细勘察
1)地下工程
①车站工程,控制性孔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25m或结构底板以下中、微风化地层不应小于5m;一般性孔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不小于15m或结构底板以下中、微风化地层不应小于3m;
②区间工程:控制性孔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应小于3倍隧道直径(宽度)或结构底板以下中、微风化地层不应小于5m;一般性孔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应小于2倍隧道直径(宽度)或结构底板以下中、微风化层不应小于3m;
③应满足承重桩、抗拔桩或抗浮锚杆设计要求;
④预定深度内遇软弱土层,应适当加深。
2)高架工程
①控制性孔:墩台基础应满足沉降计算和软弱下卧层验算要求;桩基应穿过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厚度,嵌岩桩应达预计桩端平面以下3~5倍设计桩径,并穿过溶洞、破碎带进入稳定地层;
②一般性孔:墩台基础应达基底以下10m~15m或墩台基础宽度的2~3倍。基岩地段,风化层不厚或为硬质岩石时,应进入中风化层2m~3m或桩基持力层和软弱下卧层分布要求;桩基应达到预计桩端平面以下3~5倍设计桩径,且不应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应小于5m。嵌岩桩应达到预计桩端平面以下1~3倍设计桩径;
③预定深度内遇软弱土层,应适当加深。
3)路基、涵洞工程
①控制性孔应满足地基、边坡稳定性分析及地基变形计算的要求;
②一般路基:一般性孔不应小于5m,高路堤不应小于8m;
③路堑:一般性孔应能探明软弱层厚度及软弱结构面产状,且穿过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地层内2~3m。排水工程需要时应适当加深;
④支挡结构:一般孔应达基底以下不应小于5m;
⑤涵洞:碎石土3~8m;砂土、粉土和黏性土8~15m;软土、饱和砂土等土15~20m;
⑥遇软弱土层,应适当加深。
其他
(1)湿陷性、膨胀性、饱和砂土和粉土液化、确定场地覆层厚度、查明地下水渗透性的勘探深度与测试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
(2)断裂破碎带、冲沟、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当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孔深应满足评价和验算要求。
2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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