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确诊以前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需结合缔约时的行为能力个案审查!
【裁判要旨】
一、对于以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尤其是实践中多数未经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认定相关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院如何审查判断在某一个时间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具有统一的认识。
二、对于判断是否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司法实践中有观点坚持形式审查判断,未经法院特别程序依法认定的,不可以认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且该认定不具有溯及力;有的个案审查判断,未经法院特别程序认定的,法官可依据案件本身的情况作出判断,对于主张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于精神疾病确诊之前所签署的合同,法院结合整体履约情况认定其在缔结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意思表示清楚的,双方所签署合同有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
(2018)粤民申827号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4年4月,王某与某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415000元;
二、随后,王某缴纳首付款125000元,并通过某银行办理贷款支付其余房款290000元,某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但王某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连续断供;某银行要求某开发商承担了担保责任;
三、某开发商起诉王某及某银行,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限期办理解除备案合同和预售登记;办理贷款抵押解除登记手续;王某承担违约金;
四、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限期办理解除抵押权登记等;
五、王某上诉,以自身患有精神疾病为由,主张在签署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涉案合同应为无效等理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王某在签署合同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规则】
一、上诉人王某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系2017年出具,而本案合同系2014年签订,故其以患有精神疾病主张签署合同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不予支持;
二、结合王某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缴纳首付款,办理按揭贷款等,与其上诉诉称的理由相矛盾,不予采信;
三、上诉人主张的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求,应当由法院依照特别程序依法认定并宣告,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上诉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21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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