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契约文书群落的构成及其撰制

国际技术贸易契约文书群落的构成及其撰制,第1张

国际技术贸易契约文书群落的构成及其撰制,第2张

国际技术贸易是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一股世界潮流,如技术引进、补偿贸易等,国际技术贸易契约正是随之而兴起的一个文书群落。   
  一、成套设备引进文书群   
  成套设备引进交易,属于技术贸易范畴。在当代,任何国家都不能在一切科学领域,一切生产技术和工艺领域居于全面地位,总是需要与国外交流,引进、吸引、利用别国的科研技术成果,这样不论是发展中国家或工业发达国家,都十分需要技术贸易。在实际业务中,购买成套设备或整条生产线往往与引进技术结合在一起,或带有技术,这是一种设备与技术结合在一起的贸易。所以成套设备或整条生产线的引进,也属于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成套设备引进有一整套必备文书,主要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口合同”等,其主体件是“进口合同”。   
  成套设备引进合同属大型合同的范围,一般分章、章下再设条。第一章一般为前言,用以说明贸易的甲、乙双方或各方以及成套设备引进的名称、涵盖范围等。第二章一般用以说明本合同中常用的具有特定含义的专用名称和特定的名词,以便合同整体行文。从第三章开始进入合同正文,一般情况下按以下顺序设章:①合同内容,②价格,③付款,④硬件交付,⑤“技术文件”交付,⑥包装、标记和发运单据,⑦标准和检验,⑧考核和验收,⑨保证、索赔和罚款,⑩保密和侵权,⑾关于人员受伤和财产受损的责任,⑿保险,⒀税收和关税,⒁人力不可抗拒,⒂仲裁,⒃开户银行,⒄合同生效及其他,⒅法定地址。约尾由订约各方签署并开列合同附件说明。   
  在签订成套设备引进合同时,有不少需要特殊考虑的问题,它与一般外贸合同的内容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引进成套设备的支付方法与单纯进口商品有所不同,引进成套设备一般是卖方交货后,买方只须预付一部分订金,以后随设备制造的进程分期支付,在每批设备装船后付款。所谓延缓条款是分若干分期支付货款和利息。这两种支付方法都是利用出口国家的信贷来融通资金。可以是卖方信贷,即出口国银行向出口设备的厂商提供信贷;也可以是买方信贷,即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购买设备的进口方或进口地银行提供信贷。由此可见,它与国际贸易中的一般支付方法是不同的。再如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进行价格分析。价格成交方式可以分别从技术条件和商务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考虑。技术条件多指设备、机件的规格、性能等方面的综合指标,从技术角度考虑进行询价、比价。但设备价格不能单凭价格高低来决定,而应从生产的经济效果和生产成本费用等全面考虑作出抉择。成套设备的价格在商务条件方面,附加的商务费用和财务费用项目较多,如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佣金、履约罚款准备金、银行手续费、银行保函费、信贷保险费、延期付款利息等,均包含在价格之内,这也是在签订一般外贸合同时所没有碰到的问题.总之,成套设备或整条线引进合同的撰制难度大,专业性、技术性强。
  二、国际补偿和租赁贸易文书群   
  国际补偿和租赁贸易都属于贸易的范围,它们出现于本世纪60年代初,至今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发展却十分迅速。   
  (一)国际补偿贸易文书。它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补偿贸易合同”等文书,其中主体件是“补偿贸易合同”。它是指由外国企业筹措资金,向进口国企业提供机器设备、装置、技术、专利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在进口国建设安装,当进口国项目投产后,以该项目的产品,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偿还外国企业所筹措的资金及其利息所签订的贸易技术合同。它有三种基本形式:   
  1,用直接产品偿还的补偿贸易合同。这是补偿贸易合同的基本形式,所谓直接产品偿还是指由引进装置投产后所生产的产品来偿还补偿贸易合作的价款。   
  2,间接产品偿还的补偿贸易合同。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经商定用双方都能接受的其他产品来偿还价款,这就是间接偿还。在我国,目前不鼓励间接偿还,而倡导直接偿还。   
  3,用劳务偿还的补偿贸易合同。是指承接加工、装配业务时,同时从对方引进加工装配的机械设备,其价款则从应得的工缴费中分期扣还,这种偿还方式便是劳务偿还。   
  补偿贸易合同属大型合同的范围,一般设章,章下设条。第一章多为总则,用以说明交易双方和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然后一般按下列顺序设章:1,价格;2,交货期限;3,原辅材料;4,付款条件;5,技术培训;6,责任;7,仲裁;8,协议期限。末尾为双方签署。这类合同有较大的撰制难度。   
  (二)国际租赁贸易文书。它是由多个文书组合而成的一个文书群,这些文书有:①租赁申请书,②租赁委托书,③对外购货合同,④国际租赁合同。其中,租赁合同是主体文件,是分期付款性质的补偿贸易合同。国际租赁,是超越一国的租赁,是企业引进技术,向出口设备方按期支付租金,从而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用来组织生产,创造价值;承租人或承租企业对生产的商品享有使用权和占用权,但设备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口方,这种贸易方式称国际租赁贸易。国际租赁合同属于大型合同范畴,有一定的撰制难度。
三、国际技术咨询与国际技术服务文书群
  国际技术咨询与国际技术服务都属于技术贸易的范围。
  (一)国际技术咨询文书。主要是指顾主与国际性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中主要内容是规定由咨询公司负责对顾主所提出的技术课题提供建议和解决方案。咨询服务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审核、招标任务书的拟定、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改进、设备的购买、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以及销售与商业咨询等。
  技术咨询合同一般应由下列主要条款结构而成:1,项目名称;2,委托方需要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和进度;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6,委托方的协作事项;7,报酬及其支付方式;8,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9,咨询成果的归属;10,违约责任;11,争议的解决办法;12,名词和术语的解释;1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上述主要条款中,咨询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风险责任两项,应特别予以注意。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过程中,顾问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以下三种情况:①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过程中,顾问方利用委托方提供技术资料和工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所有(或持有),或者由双方所共有;委托方利用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提供技术资料和工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所有(或持有),或者由双方当事人所共有。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新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③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顾问方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范围和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有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的权利。
  关于技术咨询合同中的风险责任问题应有条款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约定: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按照顾问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委托方承担。技术咨询合同顾问方不承担委托方实施自己的结论性意见所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顾问方也参与决策并负责指导实施工作时,顾问方则应当对因其所提出的报告和建议不当引起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在撰拟技术咨询合同时,当事人都必须明确一点,按我国合同法规定:除非明确规定委托方实施顾问方的咨询论证或者意见不能达到预测目的,甚至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该由谁承担经济责任,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委托方自己承担。
  (二)国际技术服务文书。主要是指雇主与国际技术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这种技术服务主要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尤其是那些很难用书面资料表达出来的经验和技巧,必须通过宣传、示范等传授方式来实现。技术服务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单独签订合同,有的包括在技术转让合同中。
  技术服务合同由以下主要条款结构组合而成:1,服务项目名称;2,服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3,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4,工作条件和委托方的协作事项;5,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6,服务项目的验收标准和方法;7,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8,服务成果的归属;9,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0,争议的解决办法;11,名词术语的解释;12,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撰拟技术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文字时,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特别慎重精细。对于委托方应切实明确以下权利:委托方有接受服务方完成的约定服务项目的权利,有接受服务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知识的权利,有利用服务方完成的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服务方应切实明确以下权利:服务方有接受委托方提供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的权利,有接受委托方支付的报酬的权利,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服务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服务方有处分其成果的权利,扣回委托方应支付的报酬和请求其赔偿损失的权利。只有在切实明确当事各方权利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技术服务合同才能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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