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考试基础理论与相关法律法规精华辅导10

造价工程师考试基础理论与相关法律法规精华辅导10,第1张

造价工程师考试基础理论与相关法律法规精华辅导10,第2张

21.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2.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转移;放弃所有权;所有权客体的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通过强制所有权程序销毁;

23.债的基础:合同;无故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24.债务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5.《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宣布销售不合格商品;拖延或拒绝支付租金;寄存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合同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等法律争议,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4年;

2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27.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信函、数据电文);其他合同形式;

28.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当该表服从于要约人时,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9.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要约人确定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80.要约无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能做到;

21.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性别及住所;目标;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的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2.合同的有效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是确定的和可能的;

23.效力未定的三种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没有代理人而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一个人无权处置另一个人的财产的合同;

24.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5.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可撤销权利人;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可撤销合同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26.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条件: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展示公平的合同;欺诈或胁迫的合同;

27.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按以下方式处理:返还财产或赔偿折价;赔偿损失;收回财产并将其国有化;

28.合同履行原则:完全和适当履行的原则;诚信原则;

89.同性能通用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90.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履行地不明确的,货币支付的,在货币接受方所在地履行;交
房产,房产所在地;其他目标,在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

91.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22.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价格调整;代表执行;高级性能;部分性能;

9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应同时履行;行使抗辩权后;不安的权利;

94.《合同法》规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商业信誉的损失;丧失或可能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95.合同法规定了三种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依法不得转让的;

96.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况:债务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合同的终止;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属于同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7.合同解除条件: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终止的法定条件(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8.《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被诉的;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9.违约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将违反合同义务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是民事赔偿责任;

30.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客观存在;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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