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付5万工程款举证不能难索回

多付5万工程款举证不能难索回,第1张

多付5万工程款举证不能难索回,第2张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约定完成某建筑工程。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多支付了施工公司5万工程款,要求施工公司返还。近日,北京门头沟法院审结了此案。因房地产公司缺乏相关证据,法院判决驳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作为发包人的某房地产公司与作为承包人的某建筑公司订立施工合同,随后该建筑公司开始施工并完成工程。2007年5月,房地产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866万余元,支付工程材料款1239万元。同年9月,房地产公司发函给建筑公司,称房地产公司多付给建筑公司5万元。在多次要求退款未果后,他上诉至法院。庭审中,房地产公司提出应支付给建筑公司的材料款为1234万元,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建筑公司不承认多收了房地产公司5万元,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5万元材料费的主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纳。终审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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