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实习人员管理规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实习人员管理规定,第1张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实习人员管理规定,第2张

(1998年4月1日京财发[1998]2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业务实习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律师实习生包括:

(一)取得律师资格,为本市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技术职称,取得律师资格后,无执业经历,拟在北京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且是外省市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

(3)本市高等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习生;

(四)按规定应当执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律师实习生(以下简称实习生)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缴纳实习保证金,实习期满,实习保证金由律师事务所返还。协助业务的实习生应获得适当的服务报酬。报酬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制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生,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向市司法局申请实习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安排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律师指导实习生。实习生一定要保证实习时间。

第七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符合司法部《兼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习生,可以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第八条实习生只能从事辅助工作,不得单独实习。

第九条实习生申请实习律师工作证,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全职实习生:

1.实习申请表;

2.律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市司法局律师档案馆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

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兼职实习生:

1.实习申请表;

2.律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3.单位同意实习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三)申请律师资格考核的实习人员;

1.实习申请表;

2.市司法局律师档案清册文件证明;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四)申请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外省市人员:

1.实习申请表;

2.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

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毕业证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

5.取得资格后三年以上未执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说明;

6.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5)学生实习生;

1.实习申请表;

2.学生所在学校同意实习的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4.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第十条实习生填写《律师执业申请表》并由律师事务所签字后报市司法局。《实习律师工作证》由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办理。

第十一个实习期:

(一)学生按照学校的安排教学;

(二)经考试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期自取得《实习律师工作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在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不得中途转让。如遇特殊情况,实习期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实习期满,实习生应做出书面总结,并由律师事务所对实习生进行鉴定。实习律师工作证由律师事务所收回,送发证机关注销。

实习期不得无故延长。

第十三条实习期满后,实习生应当在一年内申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或者在两年内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实习生要重新实习。

第十四条特邀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律师实习。

第十五条《实习律师工作证》由市司法局发放,各律师事务所不得自行发放证件。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从市司法局领取证书通知书。您必须在30天内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未经发证机关批准接受实习生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确认其实习资格。

第十八条实习生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决定延长实习期,并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司法局1994年7月25日发布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业务实习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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