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九:无因管理

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九:无因管理,第1张

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九:无因管理,第2张

不做无因管理的事。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主要包括:(1)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比如帮别人打架就不是无因管理。反之,帮助他人打架应构成侵权。(2)无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德、宗教或其他一般生活事务。例如,代表他人招待客人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3)单纯的不作为。比如保密义务就不存在无因管理的问题。(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实施或者经本人授权的行为。比如婚姻中不存在无因管理。(5)慈善行为不设立无因管理,因为慈善行为应当体现捐赠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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