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3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3,第1张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3,第2张

第3节:学习和咨询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美术书法教室组成。除综合排练室外,其位置应安排在博物馆的安静区域。

第3.3.2条综合排练室

第一,综合排练室的选址要考虑噪声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厕所、器械存放室。有条件的话可以设置淋浴。

三、沿墙应设置练习用的横杆,应在墙上设置镜子。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确定净高,且不应小于3.6m米..

5.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按每人6平方米计算。

六、室内地面应采用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应安装隔音门。

第3.3.3条普通教室和大教室

一、普通教室每个房间人数可以按40人设计,大教室适合80人。教室面积每人不少于1.40m2。

二、课桌椅布局及相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和大教室应配备黑板、讲台、清洁柜和衣钩;电源插座应设置在教室的前面和后面。

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以是阶梯式地面,并设置成排的桌椅。

第3.3.4条艺术和书法教室

一、美术书法教室应采用朝北的侧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术书法教室设施,应与普通教室设置相连接,并增设洗涤池。在房间的四个角落增加电源插座。

三、美术书法教室面积每人不少于2.80m2,每间教室不宜超过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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