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试行办法3

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试行办法3,第1张

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试行办法3,第2张

第三章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十二条取得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加入一个化工建设监理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化工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注册由建设监理单位统一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注册。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化工建设项目现场监理工作;
(3)取得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岗位证书。持有岗位证书的监理工程师具有建设监理工程师业务权,可以从事建设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辞职、调离监理单位或者被解聘的,由所在单位报原主管部门注销注册;要求再次从事化工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注册每两年由主管部门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注销报名资格,没收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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