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在小浪底工程中的实践运用

FIDIC合同条件在小浪底工程中的实践运用,第1张

FIDIC合同条件在小浪底工程中的实践运用,第2张

小浪底水利工程位于黄河干流上,处于控制黄河水沙的关键位置。该工程主要由大坝、泄洪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组成。其发展目标是“以防洪、防凌、减淤为主,兼顾供水、灌溉、发电,综合利用,灭虫兴利”。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部分资金来自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采用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并根据FIDIC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进行严格的合同管理。根据世界银行规定的采购程序,业主通过全球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了三家国际土建承包商合资公司,分别承担大坝、泄洪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的建设和施工。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FIDIC意义上的“工程师单位”,承担着小浪底工程的监理任务,负责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协调工程建设各方。此外,业主还从世界银行和CIPM(加拿大国际工程管理咨询公司)聘请了专门的咨询专家组,并成立了小浪底工程建设技术委员会,作为业主在合同管理和技术管理决策方面的咨询机构。

小浪底前期工程于1991年开工,主体工程于1994年开工。目前,工程已按计划实现了截流、蓄水、首台机组发电等阶段性目标。主体工程按计划于2001年底竣工,三项国际土木工程标准分别比原合同期提前7至13个月。该工程顺利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工程整体质量优良。通过招投标、严格的合同管理等手段,以及外汇汇率和价格,项目投资完全控制在概算之内,并有较大盈余。自2000年以来,该项目已取得初步效益。

小浪底工程规模大,自然地质条件复杂,技术和施工难度高。另外,小浪底建设时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转轨的重要时期。经济改革不断深化,许多政策法规进行了调整。所以在按照FIDIC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从摩擦、碰撞到适应、融合的过程,我对FIDIC的相关条款有一定的体会。本文结合小浪底的现状,对FIDIC相关条款在小浪底的实际应用进行了初步探讨。请专家和领导批评指正。

一、了解FIDIC合同的特点和用途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语缩写。FIDIC于1957年出版了第一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又称“红皮书”),主要用于国际工程。然后第二版和第三版分别于1963年和1977年出版。1987年出版的FIDIC第四版与第三版相比,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适用范围也从国际工程扩展到国内工程。

尽管不断更新和修改,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框架保持不变,因为其基本精神和原则源于英国的ICE合同条件。直到1999年,FIDIC对《施工合同条件》进行了大幅修改,并于1999年发布了新版《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也被称为“新红皮书”。原来的72件合并,浓缩成20件。同时,FIDIC还公布了另外三个合同条件,即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和简短合同格式,其基本格式与新红皮书相似。在这四类合同条件中,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最为广泛,一般称为FIDIC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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