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对FIDIC合同的理解
随着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建设项目中的日益广泛应用,我国传统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正在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如何对FIDIC合同条款管理的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的工程造价审计和咨询管理,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解决工程造价中的各种纠纷。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语缩写。FIDIC属于普通法系,是判例法,是由案例组成的不成文法。FIDIC合同本身就是一部施工法,是双方为达到某种目的,建立相互法律关系而确定的书面协议。FIDIC最初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有时也指FIDIC条款或FIDIC方法。FIDIC合同条款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步发展成熟的国际工程惯例。他是国际工程中通用的、标准化的、典型的合同文件。任何想进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投标竞争的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以及面对公开招标的项目业主,都必须精通和掌握FIDIC合同条款。中国的建筑市场和房地产行业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实现与国际市场的顺利接轨,还必须熟悉FIDIC条款的使用。
有人说FIDIC合同是国际承包工程的“圣经”。可以说,FIDIC合同是将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科学与工业化国家几百年的土木工程和建筑经验相结合的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条件虽然不是法律或法规,但FIDIC在条款和内容上是完整的。它对工程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进行了描述和规定,对一些问题提供了非常具体和详细的处理方法。业主风险、承包商风险、承包商索赔权、工程量计算程序、工程进度付款程序、竣工结算程序、争议解决程序等。被指定。这是全世界公认的国际惯例。随着世纪的发展,它经历了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主要精髓是:公平、公正、公开。
从理论上讲,FIDIC等同于承包商、业主和咨询工程师,谁也不能凌驾于谁之上。因此,作为承包商,应尽量选择FIDIC,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但FIDIC坚持形成买方市场,主张在“买方”(业主)和“卖方”(承包商)的沟通中,运用经济约束手段来维持对买方有利的条件。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绝对的平等。
FIDIC条款适用于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长的建设项目。问题在于FIDIC条款的应用是有条件的,包括:
(一)通过非限制性招标选择承包商;(2)在合同履行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3)施工合同采用单价合同。
FIDIC适应了国际工程承包方式的新发展,其结构体系是统一的。其特点是:程序公开、竞争公平、机会均等。这是FIDIC的合理部分,不存在对任何人的偏见,至少从出发点来说是这样的。FIDIC是科学严谨的;其应用范围广;FIDIC条款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这是公平合理的。
在建筑业看来,FIDIC的突出优势在于大多数条款的意图和含义已经为国际承包商和咨询工程师所熟悉。事实上,他们比大多数律师更熟悉它。所以很多合同索赔根本不用律师就能搞定。具体来说,我认为FIDIC合同条件有以下优点:
(1)脉络清晰,逻辑清晰,承包商与业主的风险分担公平合理,不留歧义。
(2)明确规定业主和承包商的责任以及工程师的权力,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过多的争议和索赔。
①对于每一个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明确规定业主和承包商各自的风险,以及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理索赔的条件。【/br/】②根据详细具体的索赔条款,对各项工程进度和预计完成的工程应支付的工程款有明确的规定。
③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承包人不负责永久性工程的设计,只按图纸施工。[br/]④有专门的规定要求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工程师进行监理。
这在欧洲大陆和英国是不同的,在英国,所有者拥有很大的权力。工程师努力向承包商发出指令,对项目进行变更。作为回报,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要求增加超出其责任范围的工作报酬。
⑤说明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保存现场记录和为其索赔提供证据的程序。并规定索赔应在所提供的令工程师满意的证据范围内支付。
⑥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有具体的一对一解决条款。
⑦可以提交仲裁。
FIDIC条款中的索赔权一开始让过去的合同双方都保全了面子,后来却因为严重的经济纠纷而不得不打官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平等的,可以根据合同随时提出索赔。这就要求合同双方的管理水平迅速提高,索赔意识逐步形成。
(3)普遍适用性。由于FIDIC合同条件来源于英国的ICE合同条件,因此与原英联邦国家或地区使用的标准合同条件非常相似。掌握FIDIC合同条件后,就很容易掌握上述国家或地区使用的标准合同条件。
每一份工程合同都应该明确列出承包商的责任,一系列条款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构成了有效的约束。承包商需要了解相关内容,以便在施工过程中履行自己的责任,尤其注意及时规避风险。根据FIDIC条款,履约保函(担保)自然会淘汰缺乏经济实力的施工单位,保证有经济实力、管理方法先进、质量高的承包商中标,也保证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招标采用FIDIC,90%的款项按进度支付,这就要求发包人必须有先进的管理体系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才能采用FIDIC条款。从根本上杜绝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工程竣工后长期不结算的“三角债、多边形债”现象。FIDIC条款公平地考虑了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达到总体平衡,提高了项目的整体效益。
过去停水、停电、工程延期、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基本都是由发包人承担。通过FIDIC招标,公平考虑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达到总体平衡,各种纠纷基本消除。FIDIC合同并不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考虑价格上涨等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和其他风险因素,而是主张业主根据合同规定随时补偿可能的经济损失,避免承包商将所有风险提前折算到价格中并包含在报价中,从而获得有竞争力的报价,这也是业主的利益所在。
FIDIC合同的目的:“承包商工作得到报酬,业主付款得到工程。”其实这是一个“等价担责”的原则。
还有一点,我认为FIDIC合同并不是一个死规则,它应该是一个范围,或者说一个原则,在具体的应用实践中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人们通常所说的FIDIC合同,都是合同中的一般条款或一般规则,而不是合同的全部。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须知、招标文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专用技术规范、通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各种附件等。,在FIDIC合同专用条款第5.2条中有明确规定。此外,当文件有歧义时,以第5.2条前面的文件为准。对于任何实际项目,FIDIC合同都不会被完整复制。通常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体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证明并验证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当修改FIDIC合同条件是正确的。在新编制的FIDIC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工程采购施工条件(EPC)∕交钥匙合同和Fidyk组织的简明合同格式)的前言中分别指出:“虽然许多条款可以通用,但有些条款必须考虑到具体合同的相关条件,并作必要的修改……”。可以说,这是Fidyk在使用FIDIC合同条件时对合同当事人的授权,也是FIDIC“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FIDIC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就其权利义务约定的原则,但当事人在FIDIC合同中运用该原则时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订立”,国家计委3号令和联合发布的30号令对工程招标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我国重大建设项目对资质审查、招投标、分包、项目法人责任制等都有明确规定。如果采用FIDIC,这类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之一。
FIDIC合同条件在实践中产生,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准确把握FIDIC合同条件的精神,紧密联系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妥善处理新FIDIC合同条件应用中的实际问题,是每一个与FIDIC有关的人都应该考虑和解决的实际问题。现在要扎扎实实的学习《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打好基础,为进一步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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