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讲义精选

07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讲义精选,第1张

07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讲义精选,第2张

第四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考试大纲

了解:监理人员应完成的监理工作;违约责任。

熟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价格和监理报酬。

掌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知识点分析

一、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B-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是总协议,是纲领性的法律文件。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还包括下列文件:

(1)监理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格式条款;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和修改文件。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格式条款》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监理,内容涵盖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有效变更和终止、监理报酬、争议解决及其他情形。所有负责人和监事均应遵守。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签订具体工程监理合同时,应结合委托监理项目的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工程特点,对格式条款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本条款的原则下,进一步明确专用条件中条款的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序号相同的条款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条款。

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性内容。如果双方都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

二。双方的权利

1.客户的权利

(1)授予主管权限的权利

委托人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监理合同中授予监理人的权限。

(2)选择其他承包商的权利。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是建筑产品的所有者,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承包人有选择和签订合同的权利。在选择其他承包商的过程中,监理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

(3)重大项目委托监理决策权。

委托方有权确定项目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工程变更审批权。

(4)监督和控制监理人履行合同。

委托人监督监理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监理合同的监理转让和分包。除转让款项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的利益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②主管的控制和监督。在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中,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人选和监理机构派驻人员的计划。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必须经委托人同意。

③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监理人有按期提交月度、季度和年度监理报告的义务,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就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

2.监督人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委托给监理方的权利包括:

①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报酬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以获得合同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的报酬,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条件变化完成额外工作后,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获得额外工作的报酬。

②合同解除权。因委托人违约导致应付给监理人的报酬严重延误,或因非监理人的责任导致监理期暂停半年以上的,监理人可依据解除合同约定的程序单方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在执行监理业务时可以行使的权力。

(1)对工程建设和工程设计有关事项的建议权,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功能要求。

②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成本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是:根据保证质量、工期、降低成本的要求,独立审批承包商提交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签发开工、停工、复工命令;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查和监督施工进度。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竣工日期提前或延期的鉴定;在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有权检查和签发工程款,有权检查、确认和否定结算工程款。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

(3)主持工程建设中相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

④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即使变更单超出了委托人的授权,不能提前批准,也有权签发变更单。但是应该尽快通知客户。

⑤审查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三、监督员应完成监督工作

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虽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注明,但就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作为监理方,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的监理工作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和附加监理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在委托的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之外,应由监理完成的与完成正常工作有关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的原因,阻碍或延误了监理工作,增加了工作量或工期;

(2)增加监督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2.加班

“附加工作”是指除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监理业务因非监理方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善后和恢复监理业务前的准备时间不超过42天。

四。契约效力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方的责任期,不是以约定的日历天数为依据,而是以监理方是否完成了额外的、额外的工作义务来决定的。根据通用条款,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直到监理人与委托人完成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与委托人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最后一笔监理报酬时,监理合同才终止。保修期内监理人仍需履行相应监理工作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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