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十三章工程保险实务
第一节工程保险概述
一、工程保险及其特点
工程保险是指主要承保各种工程项目的保险。一般来说,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安装和船舶工程项目的保险。进入20世纪后,许多科技活动迅速发展,并逐渐形成了科技工程保险。
特点:
一是风险广泛且集中。
其次,它涉及到更多的利益相关者。
例如,项目业主、项目承包商、各种技术顾问和其他相关方(如贷款银行等。)、
都可以成为工程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和交叉责任条款的规范和制约。
第三,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
第四,工程保险承保技术风险。现代工程项目技术性强、专业性强,可能涉及多种专业学科或前沿科学技术,如核电站建设、大型水利工程、现代化厂房等。
二。工程保险的种类
根据保险市场的承保惯例,工程保险一般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船舶工程保险和高科技工程保险。
第二节建筑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①工程的所有者,即建筑工程的最终所有者;(2)工程承包方,即负责工程的施工单位;(3)技术顾问,即业主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等专业顾问,是代表业主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④其他相关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当被保险人不止一人时,通常由一方投保,并负责缴纳保费、报告保险期间的风险变化、提出原索赔等。
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其投保人也不同。主要有四种情况:
1。所有承包方式。
因此,承包者一般是申请人。
2。部分承包法。
推荐一方为被保险人,并在合同中明确。
3。分段承包法。业主应该为建筑工程投保。
4。建设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
这个时候应该由项目业主投保。
大多数建筑工程保险单都附有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是:被保险人之间因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以进行赔偿,无需按照各自的责任向对方追偿。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对象
(一)物质损失的风险保障项目
1。建筑工程,
2。业主提供的材料和物品。
3。建筑机械和设备。
4。安装项目。
5。工地上现成的建筑。
6。场地清理费用。
7。业主或承包商在施工现场的其他财产。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风险保障事项
建筑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是指在工程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及其附近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在保险单所列施工现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包括地震。除除外责任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还应承担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必要的现场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采取抢救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并不是自动承保的,保险人必须在附表中列出相关费用,并增加相应的附加条款。
3。保险人对每个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一定的赔偿限额,即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专用条款或批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二)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是指除所有被保险人和与工程有关的员工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赔偿责任是民法上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建筑保险的除外责任
(I)重大损失的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设计失误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应由设计师承担,设计师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职业责任险来转嫁这一风险。如需项目保险人承担该风险,另行约定。
2。由自然磨损、固有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腐蚀、渗漏、鼠咬、虫害、大气变化(气候或温度)、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进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和费用。
3。由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良造成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更换、修理或纠正这些缺陷或错误而支付的费用。没有事故的,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负责损失和费用;如果已经造成事故,保险人只对由此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负责;对于自身的损失,被保险人仍向供应商或制造商索赔。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损失,或施工机械、设备和机械装置故障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损失。
5。维护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但是,保险人仍然负责赔偿外部原因造成的机器损失。
6。档案、文件、账册、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和包装材料的损失。这类财产的价值不容易确定,而且易碎,容易丢失,一般不投保。
7。库存期间发现短缺。因为在库存中发现的短缺不能证明是否是事故造成的,所以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8。有公共交通驾驶执照或由其他保险承保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如果这些车辆有公共行驶证,可以在保险区域外行驶,有风险,不应该在建筑工程险中投保。然而,推土机、起重机等。,只在施工现场操作,没有公共驾驶执照,可以作为工程机械设备投保。
9。除另有约定外,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在保险工程开始前已经存在或形成,位于施工现场内或施工现场周围。
10。除非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届满前,已由项目业主出具竣工验收证书,或已通过验收,或实际被占用、使用或接收的保险财产部分。
(二)排除第三方责任
1。保险单的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本项下承担的损失和各种费用。
2。因振动、移动或支撑减弱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和建筑物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项目业主、承包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或其在现场从事与项目相关工作的雇员、工人及其家属的人身伤害、死亡或疾病。
4。项目业主、承包商或其他相关方或其雇员和工人拥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以上两条中提到的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范畴,因此第三者责任险将不承保其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5。持公共交通驾驶证的车、船、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约定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三)全部除外责任
1。由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和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没收、征用、销毁或破坏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对于上述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建筑工程险一般不承担责任,但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投资风险险”进行转移。
3。由罢工,*,人民*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对罢工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保险人可以通过延长责任来增加保险,但这种附加险涵盖的是罢工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不包括罢工造成的停工等间接损失。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由空气、土地、水污染和其他种类的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项目部分或全部停工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在施工保险范围内。如果停工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应根据承包商提供的项目履约保函要求赔偿损失或费用。如果停工是项目业主造成的,比如没有及时付款,损失由业主自己承担。
8。罚款、延误、合同损失和其他间接损失。施工保险只对保险责任造成的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不赔偿间接损失。
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额。
一般来说,工程险都有免赔额条款。设置免赔额的目的是促进被保险人的审慎构建,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工程险物质损失部分规定的免赔额包括:(1)特殊险免赔额。即针对地震、洪水、暴雨或风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规定免赔额。(2)各保险项目所遭受的其他风险的免赔额。即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安装)机器、装置、设备等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风险时,保险人的免赔额。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单独规定免赔额。(3)调试期内免赔额。即安装工程在试运行考核期发生事故的免赔额。
五、建筑工程保险附加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附加险
1。附加险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其主要条款有:
(1)罢工,*以及公共动乱的延伸条款。
(2)内陆运输的扩展条款。
(3)设计人风险的扩展条款。
(4)工程竣工的延长期限。
(5)地下炸弹专用术语。
2。扩大赔偿范围的附加险。其主要条款有:
(1)损失赔偿基本条款。
(2)公共*扩展条款。
(3)特殊费用的扩展条款。
(4)空扩展运费条款。
(5)施工、安装施工工具和设备的扩展条款。
(6)碎屑清除费用的延长条款。
(7)专业费专用条款。被保险人因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而损失保险项目后,在更换过程中发生的设计人员、检验人员和工程顾问的必要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计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以损失发生时适用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所列的赔偿限额。
(8)工程图纸和文件专用条款。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而重新绘制和制作工程图纸和文件的费用。
(9)原有建筑及周边物业的扩建条款。保险人承保在被保险财产的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由于振动、支撑的移动或弱化、地下水位的降低、地基加固、隧道开挖和其他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壤的施工而导致的所列建筑物的突然和意外的物质损失。
3。减少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险。其主要条款有:
(1)地震除外条款。
(2)洪水除外条款。
(3)隧道工程的特殊除外责任。
(4)除大坝和水库工程以外的特殊条款。
(5)钻井工程专用术语。
(6)二手设备除外条款。
4.其他附加险。主要指特别说明、定义、保证等条款。
(1)地震区建筑物专用术语。
(2)工棚、仓库专用条款。
(3)施工机具专用条款。
(4)建筑材料专用条款。
(5)清除滑坡土方的特别除外条款。
(6)防火设施专用条款。
(7)给水、污水管道敷设专用条款。
(8)管道和电缆敷设专用条款。
(9)埋地管道检漏费专用条款。
(10)石油化工工程专用条款。
(11)时间调整的特殊条款。
(12)运输保险和工程保险的责任分担条款。
(13)异地存储专用条款。
(二)建筑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
1。附加险扩大责任范围。这里扩大责任范围的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大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险条款。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条款:
(1)冲击、移动或削弱支持扩展条款。
(2)合同责任的扩展条款。
(3)延伸交叉责任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是最常用的扩展第三者责任条款,其作用是使保险人不能追偿共同被保险人引起的相互第三者责任。六。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
(一)建筑安装期间材料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的开始。
(1)保险项目破土动工的日期。
(2)保险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运至现场。
(3)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期。这是施工期保险期间的上限,即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间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保险单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
(1)项目业主签发部分或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或验收证书。
(2)项目业主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项目。
(3)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期。这是保险期限的下限。在任何情况下,建设期的结束日期不得晚于保险单中规定的结束日期。
3。调试期间的保险责任。
投产期通常被认为是风险相对集中的时期。因此,保险人只负责新机在调试期间调试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如果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经使用过或转手的设备,保险人对该设备的保险责任从调试时起立即终止。
4。保险期限的延长。
(二)保证期内的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项目合同约定的保证期一致,自项目业主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通过部分或全部工程验收之时起计算,或自项目业主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起计算,以先到者为准。一般保证期不计入建设期。是否投保由申请人决定。如果需要保险,必须增加相应的保险费。保证保险有三种:
1。有限责任保证保险。
2、延长责任保证期保险。
3。特殊延长保修期保险。
七。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
(一)物质损失的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的确定。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的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设备、建筑、安装、运输、保险、关税、其他税费以及工程业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保险金额的调整。(二)赔偿限额。特殊风险赔偿限额。在建筑保险中,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都被视为特殊风险。为了控制这类风险的赔偿责任,保险人除了免赔额外,还规定了赔偿限额。
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应根据责任风险确定。一般有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只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二是规定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
3。各种费用保险和附加险的赔偿限额。现场清理费、专业费和其他附加保障的赔偿限额有两种承保方式:一是在保险单明细表中(或有时在附加条款中)单独列出逐项赔偿限额,以第一种危险方式承保。其次,这些赔偿限额是包含在总保险金额中的,但是在相应的附加条款中规定了一定的比例,比如物质损失的一定比例或者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这些项目的赔偿限额。八。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
(一)保险费率的确定依据
1。项目的性质和总成本。
2。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如施工方法、建筑物高度等。
3。施工现场及附近地区的自然和地理条件,发生灾难的可能性或特殊危险的存在。
4。工期和施工季节。
5。发生大灾难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6。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条件。
7。承包商和工程的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承包商的管理水平。
8。特殊风险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9。保险公司过去对类似项目的赔偿。
10。国际再保险市场。
(二)保险费率的构成
承保时,同一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不同保险项目的风险程度不同。所以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应该是按项目来确定的,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项: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业主提供的材料和物品、现场现成物品。
2。建筑机械、装置和设备按单独的年率计算。如果保险期限少于一年,保险费将按照短期费率收取。
3。第三者责任险费率也是限时费率,按照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计算保险费。
4。试运行期和保证期费率的计算方法是将持续期费率乘以保险总额。
5。各种附加险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收。
九。建设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赔偿方式
1。赔偿的支付。根据保险财产的受损情况,确定准确的损失金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
2。修理。在保险财产损失部?损失且可以修复的,保险人支付修复被保险财产的费用。这种修理工作可以由被保险人自己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进行。
3。重置。如果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已达到全损或修理费用将超过保险财产的原值(保险金额),保险人应支付更换保险财产的费用。
(二)补偿标准
1。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对于可以修复的损失部分,由保险人支付修复费,使保险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修理有残值的,残值应当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2。全损或推定全损的赔偿标准。发生全损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如果任何成对或成套设备遭受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受损项目在整个成对或成套设备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损失发生后,保险人可以赔偿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此类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的降低和恢复
保险人赔偿损失后,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保险人应当出具降低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的投保审批表,降低金额的保险费不予退还。被保险人要求恢复原保险金额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即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比例计算的保险费,支付恢复后的保险费。
(五)免赔额的扣除
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首先根据保险合同对每次事故的免赔额进行扣除。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保险单的规定扣除不同项目的适用免赔额。
2。多个保险项目因同一事故遭受损失的,只扣除一项免赔额。
3。免赔额和免赔额同时适用的,以较高者为准。
4。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从损失金额中扣除免赔额。
5。如果被保险人由多个关系组成,免赔额也应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摊;同一保险标的的损失有多份保险单的,免赔额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分摊。
第三节安装工程保险
一、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全工程保险,是与建筑工程保险一起发展起来的综合性工程保险业务。它以各种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工程为保险标的,包括成套设备、生产线、大型机械设备、各种钢架结构和管道。
1。由于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良造成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更换、修理或纠正这些缺陷和错误而支付的费用。此类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有三种:
(1)由于设计错误、铸件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良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器设备本身的损失,由机器设备的制造厂根据购买合同予以赔偿,但安装工程险不承担。
(2)因被保险机器设备存在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良而更换、修理或纠正这些缺陷和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也应由制造厂根据购货合同予以赔偿,不应包括在安装工程保险范围内。
(3)如果这些有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有缺陷或工艺不良的被保险机器设备造成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安装工程保险可以赔偿,但赔偿后有权向设备制造商追偿。但建筑工程保险不承保因设计错误造成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和费用,也不承保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2。由于过载、过压、导线碰撞、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原因造成的电气设备或器具的损失。由于安装工程会面临大量电气设备或电器的安装调试,经常会发生过载、过电压等电气原因造成的事故,而这类事故往往是由于电气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这种风险损失被视为安装工程保险中的除外责任。但其他保险财产因各种电气原因造成的损失仍予以赔偿,不计入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二。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然而,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并不负责“因震动、移动或支撑减弱而造成的损失”,而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除外部分并无此规定。
三。安装工程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工程安装时的总价值确定,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施工费用、安装费用、运输费用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费以及工程业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安装工程的合同价格不包括已安装设备的价值,仅包括安装费用和安装过程中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用。因此,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必须以已安装设备的总价值加上安装合同的合同价格之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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