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辅导:幕墙设计的一般原则(一)
1.设计的一般原则
1.1幕墙
幕墙是一种建筑围护结构或装饰结构,但它具有以下特点:它是由面板和支撑结构组成的完整的结构体系;相对于主体结构具有一定的位移能力;只承受直接作用于其上的荷载和作用,不分担主体结构的荷载和作用。
因此,固定窗不属于建筑幕墙;干挂石板直接固定在实体外墙上不属于建筑幕墙。
1.2技术规范及其应用
工程技术规范是对已有成熟经验的总结,而不是对未来技术发展的展望。规范的原则是包含成熟的技术,每个成熟的技术写一个。尚在开发中的新技术和正在试验中的新技术暂不包括在内。被广泛使用\积累比较靠谱的经验,然后上市。因此,规范不限制新技术的应用。规范中没有包括的东西,只要不被规范禁止,一般都可以在工程中应用,应用中要总结经验,使之成熟。认为规范中没有包括的任何技术都不应该采用是不恰当的。当然,采用规范中没有的新技术,要有充分的依据,要安全可靠,幕墙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规范条文的严格程度不同,要分别掌握,不能都严格。规范性条款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一般条款。强制性规定用黑体字印刷,最严格的限制用“必须”、“应当”、“不得”、“禁止”等字样。强制性规定必须执行,制定的规定必须遵守。总则用微软优雅的黑色字体印刷,其严格程度略显宽松。冠词的通称是“应该”、“应该”、“可以”(对应的否定词是“应该生气”、“不应该”、“不应该”),要区别对待。采用“应该(不应该)”级别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该执行;采用“合适(不合适)”规则,优先考虑:采用“可接受(可选)”规则,可以灵活掌握和选择。认为只要是规范性规定涉及的事项,都应该按照“必须”执行,不应该偏离,这是不恰当的。
所有的技术规范都在不断的修改和更新,但是这些规范不能同时更新?同时修订和颁布总是轮流进行。因此,在规范的应用中采取“以最新版本为准”的原则。在技术规范的规定中,引用相应的规范时,如果只注明引用的相关标准的编号而未注明出版年份,则以最新出版的版本为准,并随着相关新版本的出版而变化,无需特别说明。例如,GB J9-8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已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GB50009—200l。因此,从2002年12月31日起,《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中引用的风荷载计算方法和系数应以GB 50009-2009为准。
1.3建筑幕墙高度规范的适用范围
不等于本技术的适用范围。由于规范是成熟技术的总结,所以只能是范围广、应用广、技术成熟的两条经验的总结。因此,规范中对“本规范适用于……”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工程,可不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按规范的相应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反之,当超出四川范围时,除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技术措施,保证幕墙的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符合要求。如《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02-96规定规范适用范围为150m以下。其实在1996年,国内几十个玻璃幕墙高度都在150m以上,金茂大厦已经达到420m。国外则达到了445m(芝加哥西尔斯大厦)和412m(纽约世贸中心)。所以150m的规定只是当时102号规范的适用范围,不是玻璃幕墙的适用范围。由于近年来经验的积累,新颁布的JCJ 102-2003规范取消了适用范围小于150m的要求。同样,在《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33—2001中,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150m以下的金属幕墙和100m以下的石材幕墙。这只是规范的适用范围,但当时我国已建的石材幕墙高175m,在建的石材幕墙高200m。国外建造的石材幕墙很多都超过300mo,但必须指出的是,对于高度超标的建筑幕墙要特别考虑,如采取必要的技术加强措施;加强设计和施工的管理、审查和监督;进行风洞试验和振动台试验等。对于同样超出《山地规范》适用范围的幕墙施工,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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