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长沙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张

长沙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张

第一条为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沙、望城、浏阳、宁乡及本市郊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配备专职防治监督人员;乡镇水利水电管理站可配备兼职防治监督人员。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进行水土保持调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3。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依法查处与水土保持有关的违法案件;
4。调查水土流失情况,提出防治措施;
5。组织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林业、农业、规划、土地、矿管、交通、财政、物价、公安、环保、建设和规划委员会、建委、乡镇委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铲草皮、在陡坡地和干旱地区采挖树木花草。
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种植农作物。
崩岗、陡壁、侵蚀沟区,滑坡、塌方、泥石流易发区,水库保护区、渠道,大坝两侧保护区,特别是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荒、挖沙、取土、采石、砍树。
禁止在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山坡上、库区山坡分水岭以内的区域、河流、铁路、公路两侧的山坡上,充分整地造林,开垦坡度20度以上的荒坡。
第七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八条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地时,个人应当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集体和国营单位应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复垦手续。
第九条在林区采伐林木,必须制定采伐区水土保持方案。采伐计划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在乡镇开办年集中的矿山企业,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采矿批准。
第十一条铁路、公路建设。水电工程和兴办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项目应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时验收,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位置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实施前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后,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负责治理水土保持方案造成的水土流失。单位无力管理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处理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水利水电局核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l、毁林开山开荒,以及在陡坡地和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的,按毁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处以0.5-1元罚款;
2。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的,除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处以每平方米0.5-1元的罚款;
3。在滑坡区、泥石流易发区和其他禁止取土、挖砂、采石的区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破坏程度处以1000-5000元罚款;
4。在禁止植树造林、开垦的地区进行整地、开垦的,处以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0.6-1元的罚款;
开垦禁坡以下荒地,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除责令停止开垦并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外,每平方米罚款0.5-L元;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以每平方米L-2元的罚款;
6。在林区采伐林木,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7。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建设或者私采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缴纳治理费,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处以治理费10-30%的罚款。
8。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外,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长沙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