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与《物权法》

城乡规划与《物权法》,第1张

城乡规划与《物权法》,第2张

【摘要】物权法的颁布,一度引起人们对城乡规划与私有财产保护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对立的讨论。从《城乡规划法》的出台,以及对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关系的比较考量,可以看出,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协调统一的。对“两法”的正确理解和依据,有助于我们妥善处理规划工作中涉及的产权问题。
关键词:城乡规划;物权法;合作;统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物权法首次从基本法层面对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引发了人们对以城市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空为对象的城市的关注。很快,2007年10月28日,作为城市规划体系基石和一切城市规划行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的相继出台,使我们认真反思城乡规划作为一项公共政策与物权法平等保护的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权利之间是什么关系,是矛盾还是统一。
二。城乡规划与物权法的交汇点
城乡规划是引导和控制城乡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手段,是实施国家宏观城乡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城乡土地和空资源合理利用和城乡合理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城乡管理的基础。总之,城乡规划是处理集体和个人利益,使公共利益化的手段。
物权法界定和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利,明确个人利益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但同时应当对因公共利益而被征收土地、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从城乡建设的角度看,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协调、公共权利的保护等。
三。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在很多方面的相互统一
就人们所认为的城乡建设的内容而言,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并没有太多的矛盾。实际上,它们是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的。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约束
城乡规划确定了城乡建设用地的范围、不同类型建设用地的布局和建设要求等。根据城乡发展目标、不同土地和空资源的利用条件、不同功能的协调要求,实现建设用地资源的充分、合理、有效利用,更好地满足不同个体的需求。
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也体现了同样的特点。比如《物权法》中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设定,经营性用地和意向用地者有两个以上的,应当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且出让合同应包括土地用途、地界线、土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占用协议空、对被征收人的合理补偿等内容。其目的是维护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性质,实现土地的综合效益,同时维护土地开发出让过程中受影响的个人利益,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转化。
(二)维护和谐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中有专门的规定,明确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与城乡规划从不同角度处理涉及相邻关系的规划内容是一致的、互补的。
如《物权法》中指出,不动产的相邻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相邻所有人提供供水、排水、交通、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等必要的便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和各种有害物质。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尽可能地保证相邻关系的权利。规划的目的是创造一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空环境。在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不同土地利用性质的活动可能存在的关系和矛盾,并尽可能使它们充分协调。比如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性质的土地。应根据不同需求合理布局,利用生态绿化带有效隔离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和需求合理用水、用电、用气。同时,在规划管理技术规程中,对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建筑间距、通风、采光、日照等内容也做了相应规定。
(三)保护多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物权法从民事角度界定了财产的所有权和所有权人对财产的使用权,要求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权。
城乡规划作为一项公共政策,也要处理好不同利益主体的公共管理与权力保障的关系。这在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中有明确体现,明确了公民对相关规划工作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并规定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公众权利,扩大公众参与。具体表现为:一是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公布规划,以多种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批的必备材料;村庄规划报批前,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已公布的城乡规划,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三是在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要尊重群众意愿,统筹农民工生活、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需求。
所以可以看出,物权法和城乡规划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但都体现了对公共权益的保护。
四。结语
通过对《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学习,以及对城乡规划的思考,我们可以看到,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对物权的界定和保护并不对立。共同关注的内容是从不同角度出发,相互协调统一的关系。在今后的规划工作中,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方法应进一步完善。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充分体现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公共管理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尊重和协调,从而为保障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有序、可持续发展发挥必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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