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制度日期汇总,第1张

房地产制度日期汇总,第2张

房地产系统汇总日期
5日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估价结果后5日内申请复核;
原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
1。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拍卖前7天会公布拍卖情况,楼盘会持续半个月到一个月。
第七次
拆迁评估:评估机构将每户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天。拆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核鉴定,或者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估价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结果有变化的出具新的报告,不变的出具书面通知。否则,受委托机构应在10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如仍有异议,应在收到评审结果或委托鉴定报告后5日内,向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房地产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登记。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登记机关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其他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
10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后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征地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后10日内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公告。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代管维修基金账户的划转手续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受让方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税务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和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类型、空面积、朝向以及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等条件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书面答复买受人是否退房。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受理。【/br/】不良行为记录主要由企业自行报告,房地产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日内直接向系统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主要是企业自行举报,房地产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日内将相关信息直接报送系统管理部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将在15日内对系统管理部门转来的投诉进行反馈。
15日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延期;拆迁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给予答复,暂停期限延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登记发证时限:注销登记:15日;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在收到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文件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拆迁行政裁定,最终裁定: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且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在15日内未表示参加裁定或者放弃参加裁定的。
二十日
1。对于评估机构的一级资质审批,建设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主管部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0日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征地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地方案和土地供应方案、建设项目用地申报说明。
拆迁行政裁决应当由受理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拆迁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所有权成为国有土地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登记发证时限: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30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将转让合同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房地产转让无效。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房地产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或者签订抵押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租赁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因特殊原因最长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期限。
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等材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验收。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凭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鉴定人延续注册的,注册管理初审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延续注册的决定。准予延续注册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机关备案。
核准变更登记的,应当在30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在销售前30日竣工;商品房项目预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未售出的新物业应在交付前90天完成。
2个月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之一:未在60日内付清全部地价款。
3个月
拆迁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应当在裁决书送达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期限为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90日后,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租赁合同到期,合同自动终止。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方案,经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房屋转移登记,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房屋初始登记,房屋竣工后90日内申请登记。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使用权成为国有土地的,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在15日内进行注销登记。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非销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在交付前90天竣工。
6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竣工资料;
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办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出让期限。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声明作废,由登记机关发布补发公告。6个月后无异议才能补办房屋所有权证。【/br/】租赁合同人为解除的: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以上未交租金,无正当理由公有住房闲置6个月以上的;
不动产大修后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大修期间的房产税;
一年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延期不得超过两年。取得证书后一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予延长。企业设立条件,注册资本100万。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暂停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延长开发建设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项目满两年未开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为启动开发所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延迟启动开发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年内批准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不得超过2年;
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注册。
新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其临时资质的最长期限为2年。2年内仍达不到三级机构资质要求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质,其资质等级每2年重新评定一次。
耕地占用税奖励金:对经批准征用或占用且超过2年未使用的耕地,加征规定税额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3年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应在有效期前3个月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初审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
5年
对家庭住房取得的5年以上个人转让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原自有住房的,经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凡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在房地产估价或相关业务中犯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开除处分,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2年的;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5年的。
20年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一)申请登记时限:
①一般登记公告:登记期开始之日起30日内
②初始登记:竣工后3个月内(90日)(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
③转移登记:90日内[ ⑤集体土地征用:30日
(二)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发证时限:
①初始登记、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30天
②注销登记:15天
(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合同签订后30天内; 抵押登记申请:合同签订后3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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