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四)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四),第1张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四),第2张

1996年,英国“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一份关于“合同的相对性: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合同”的报告,要求英国法律对“合同当事人原则”进行重大修改,赋予合同对第三方利益的强制执行效力。1998年,一项法案提交国会讨论,并于1999年11月11日获得女王批准,成为《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可以预见,许多条款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包括分包商、供应商、建筑用户、买方、建筑项目贷款人等。,将被添加到英国未来的建筑合同中,在设定这些条款的内容时将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在中国,这个问题已经通过法律解决了。《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据此,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有索赔权的一方可以在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侵权理论,请求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供应商
在国外,业主和供应商之间一般不存在合同关系。当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对业主的责任是“侵权责任”。
在中国,建筑材料可以分为甲供材料和乙供材料,但总的趋势是以乙供材料为主。对于前者,建设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对于后者,建设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但无论是甲供还是乙供,在建筑材料用于施工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有责任对材料进行检验或核实相关质保书和检测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质量缺陷责任,供应商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商品缺陷责任。两者并不矛盾。
三。质量缺陷的分类
建筑法第8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遭受损害。什么是“施工质量不合格”?它的标准是什么?质量不合格和一般质量问题的界限是什么?目前,很难在现有的条款中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业的操作习惯,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观有较大影响和损失的质量损害。从广义上讲,工程质量问题是不同程度的工程质量缺陷。当质量缺陷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就构成质量不合格。
任何质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导致这种缺陷的行为者的失误和过失行为。这种错误和疏忽可以发生在整个施工过程的任何阶段,主要包括:
1。设计和技术监督过程;
2。现场施工流程;
3。移交期间建筑物维护和使用的指导程序。如果按上述阶段分类,质量缺陷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设计缺陷
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中记载的错误或遗漏,从一开始就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比如通风设计考虑不周会导致建筑物通风不畅,而结构设计失误会导致建筑物沉降、裂缝等结构缺陷。设计师无疑要为设计错误负责。考察一个大的房地产估价师
但是,很多时候,设计错误造成的缺陷,并不是只有设计师一个人承担责任。在美国,设计和建造一个项目是非常普遍的。大部分具体设计工作都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独立技术主管的监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设计错误是由于监理方的过错造成的,监理方也应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
承包商也将被要求对设计缺陷负责。在英国,承包商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有义务检查设计师的设计。意大利的立法走了极端,把设计和监理中的所有错误和疏漏的责任都推给了承包商一方。但新加坡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负责任的个人直接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然而,大多数国家都在寻求一种平衡,以确定承担设计错误的设计师、监理、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的合理比例。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理解,施工单位只有在发现错误后才有义务及时提出,但并未规定施工单位有审查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义务。因此,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商一般不对设计缺陷负责。至于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过程中的缺陷大多是由承包商造成的。承包商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每道工序,检查建筑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这在所有国家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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