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评标法四大建议,第1张

实施评标法四大建议,第2张

针对各地评标后合理评标办法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专家认为目前的评标办法因国情不适合在我国全面实施,呼吁暂缓实施。笔者认为,虽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评标方法与其他评标方法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也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不能因噎废食。当然,不能一刀切。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各地的实际情况来对待。那么各地在评标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呢?应该如何改善?
评标方法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三大问题
问题一:招标人难以明确最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工程造价只有在竣工结算后才能明确计算。评标中的评估相对困难,因为它涉及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渠道、财务状况等诸多因素。而且在现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中对如何确定招投标中的“低于成本”报价只有模糊的定义,没有明确的评标标准。评标专家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衡量和把握。很多领域在实际操作中处于摸索过程中,甚至有些投标人利用这一点浑水摸鱼,给评标带来很多麻烦。【/br/】问题二:投标人如何报出“合理低价”【br/】自从在立法中明确了评标法之后,在我国尤其是沿海地区得到了迅速的实施。建设项目无论大小、复杂或简单,都采用评标办法,导致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恶意压低价格,施工单位恶意竞争生存,反复报价“跳价”。根据2006年温州市住宅建设项目的招标统计,业内人士认为,投标价格平均比评估基价低10%-15%左右是合理的。但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很多投标人降低了20%以上的费率,甚至高达30%。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业内人士对此议论纷纷,并提出疑问:是项目投资预算评估存在问题,还是虚假中标,导致二者相差如此巨大?
问题三:中标人如何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业主的切身利益?很多业主担心“便宜没好货”,尤其是一些学校、医院等公益企事业单位。因为缺乏工程管理人才,施工管理力量薄弱,怕对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良行为无法有效监督制约。低价中标人也可能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措施进行追加投资,导致项目实际建设成本大幅增加。此外,由于国内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国内建筑市场配套环境不规范,如果投标人能力较弱,一旦发生纠纷,业主的赔偿得不到落实,切身利益受损。
实施评标法的四点建议
建议一:严格资格预审程序。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一般公开招标项目都应进行资格预审。但在招标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规模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评标后采用合理评标方法的项目,尤其需要有严格的资格预审程序。通过资格预审,可以真实了解投标申请人的企业素质、财务状况、技术实力、企业信誉和类似施工经验,淘汰那些不能满足施工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减少评标期间的工作时间和招标人招标活动的费用,尽可能消除将工程合同授予不合格投标人的风险,避免合同签订后的不合理索赔,有效防止工程增加额外费用和相互扯皮。
建议二:评标专家在评估成本时应考虑各种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的单位工程,在不同的施工现场条件下,不同的施工工期,不同的施工管理方法,不同的施工企业,都会形成不同的工程造价。所以,同一个项目会有不同的投标人报价,所以最低价会不一样也是理所当然的。只要最低价格是基于你自己企业实际测量的工程成本加上你企业的最低利润收入和不可缺少的税额,最低价格就是合理价格。因此,评标专家在对投标人的工程造价进行评标时,应转变评标观念,提高评标水平,充分考虑以下因素对投标过程造价的影响:企业性质;企业不同的材料采购渠道;企业自有机器设备的不同情况;企业的不同管理层次。评标专家组在评标过程中综合这些因素后,会根据不同的企业确定不同的工程成本价,然后与各自的投标报价进行比较。低于自身成本价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从剩余的所有有效投标中选择中标人。只有这样做,才是真正的公平竞争,才是工程招投标的初衷。
建议三:深化项目投资体制改革,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筹集资金、建设和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偿还贷款和债务、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投资风险的责任制。它强调权利与责任并重,是一种权责对等的制度,使项目法人知道自己的责、权、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质量终身责任制是依法要求建设各方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的制度。它要求各施工方提高质量意识,强化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质量,确保工程在合理中标后能在保修期内完工。这两项制度的实施适合当前国内建筑市场的发展,也是满足廉政建设需要的一种手段。
建议4:完善配套环境,建立项目风险转移体系。在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的客观条件下,施工企业不仅要承担工程建设价格段不可避免的技术、经济和合同履行风险,还要承担由于承包商在我国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被动地位而导致的各种人为风险,如业主要求预付款、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盲目竞争压低价格等。但是,合理中标的项目利润微薄,大大降低了承包商的抗风险能力,导致承包商违约事件频发,工程质量无法保证。为了合理规避中标带来的各种风险,迫切需要建立配套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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