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欧洲评估准则(一)

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欧洲评估准则(一),第1张

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欧洲评估准则(一),第2张

一、欧洲评估标准介绍
欧洲评估标准,EVS)是由欧洲评估师联合会(TEGOVA)制定的区域性评估标准,适用于欧洲。也是目前国际评价界最具影响力的评价标准之一。欧洲评估师联合会和欧洲评估准则与欧盟公司法关系密切,尤其是会计改革,明显不同于美国的专业评估实务统一标准。
受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其他传统评估行业的影响,欧洲评估行业长期以来主要涉足固定资产评估领域,尤其是受欧盟《公司法》和相关会计改革规则的影响,形成了“固定资产评估”的早期特征。许多欧洲国家长期以来受公允会计理论的影响,不仅允许历史成本减去折旧的传统会计处理,而且允许评估市场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上市价值在特定情况下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1978年,欧共体正式颁布第4号公司法(78/660/EEC),适用于除银行、金融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以外的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第35条规定了与固定资产评估相关的规则,从立法上确认了此次会计改革的方向。为了在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固定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许多公司聘请评估师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目的是最终将固定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在此基础上,欧洲国家开展了大量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固定资产评估业务。
为了指导这项业务的发展,1 977年4月,比利时、法国、德国、爱尔兰和英国发起成立了欧洲固定资产评估师协会,该协会后来更名为欧洲评估师联合会。1978年,欧洲固定资产评估师联合会为了遵守欧盟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版了第一版《欧洲适用指导说明》。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2003年出版了《欧洲鉴定标准》第五版。
随着评估行业的全面发展,欧洲评估行业在最近十年不断向房地产评估和财务报告之外的其他领域扩展,这一点在欧洲评估准则中有所体现,从第四版开始还涉足商业用途等其他领域。2000年?在公布的第四版欧洲评估准则中,首次增加了准则7-企业价值评估和准则8-无形资产评估两个评估指南。它们迅速延伸到非房地产评估领域,引起了各国评估界的广泛关注,在一定意义上也验证了国际评估行业的综合发展趋势。
二。欧洲评估标准指南7-企业价值评估的主要内容
1。企业价值与股权价值的分类
准则7首先指出,评估人员应将企业价值评估的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价值,即企业的总价值,另一类是股权价值。
2。企业评估的价值类型与评估师的身份
准则7多次论述了价值类型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性,指出如果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使用了来自市场的信息或类似企业的预期收益率,其评估结论属于市场价值;如果评估是基于投资者的主观标准和要求,评估结论就是企业价值的“主观价值”。
准则7指出,实践中评估师的身份非常重要,评估师与被评估企业价值的价值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应当明确。评估师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区分三种不同的身份:
(1)独立评估师,为双方协商提供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评估师应该从一个市场的通常投资者的角度进行评估,其评估结论应该是市场价值,不应该反映任何特殊买方的主观影响。
(2)咨询专家顾问,为客户提供方案建议(如售价或最低进价)。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人员在建立自己的未来经营状况预测模型的同时,考虑了客户的判断和预测,因此这种评价是主观的。这种“主观”的企业价值往往不同于独立评估师形成的结论。例如,潜在的购买者可能会预测由于与被评估企业的合并将会给自己的企业带来的协同效益,或者考虑目标企业的独立地位或自己的企业被竞争对手控制的计划的影响。
(3)仲裁员,综合考虑买卖双方意见后形成判决。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将受到相关法律或双方协议的约束。
以上三种不同的身份是由于欧洲评估业务的特点而形成的。不同的身份下,评估师扮演不同的角色,可能形成不同内涵的价值类型。因此,强调评估师要明确身份,进行披露,避免误导。评估人员应根据所在国家的法律和行业惯例以及业务协议的要求明确自己的角色,并应特别注意以明确的方式向外界表明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以免被第三方误解。只有第三方才能了解鉴定人的鉴定业务基础,进而合理理解鉴定结论。评估人员在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不同身份的划分是欧洲评估准则的一大特点。在某种意义上,它类似于美国《专业评估实务统一标准》中对评估业务和评估咨询业务的划分。美国从评估业务上进行区分,欧洲从评估师的身份上进行区分。虽然性质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即评估人员不得误导评估报告使用者。这一要求既体现了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性,也有助于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充分理解和合理使用评估报告,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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