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辅导: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辅导: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第1张

安全生产法辅导: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第2张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从三个方面作出严格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与保障:
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标准,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来投资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决策机构规定:
(一)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资金'
(二)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资金;
(3)由个人投资、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投资者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必要的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短缺,即出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安全投资决策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投资者未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个人投资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从两个方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
(一)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二)根据从业人员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分两种情况分别对此进行了规定。一是强制配备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可选性,即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五、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具有合法的安全资格。《安全生产法》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是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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