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每日一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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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会上,除了10家投标单位的相关人员外,招标办还邀请了市公证处的法律顾问参加会议。开标前,公证处顾问提出对投标单位提交的资质进行审查。当时有人质疑这个程序。开标时,有人提出了一个关于某建筑公司投标的问题。公司提交各类资质材料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但法律顾问坚持认为该单位不符合投标资格,取消了投标。经过评标,最终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开工一个月后,施工单位以资金短缺为由口头要求施工公司暂停施工,施工公司也口头承诺停工一个月。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验收工程时,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返工。返工结算完成后,施工单位认为施工公司拖延交付工程,应支付预期违约金。施工公司称,施工单位要求临时停工,竣工日期不能顺延。建筑公司只是为了抢工期出现了质量问题,所以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建筑公司。施工单位认为临时停工和不延长工期是施工公司同意的,施工公司应当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开标会上可以有“审查投标人资格”的程序吗?为什么?
2。为什么被取消投标的单位没有投标资格?
3。施工完成后的纠纷,按照合同法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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