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二)

考试辅导: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二),第1张

考试辅导: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二),第2张

第三章消防设计与施工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图纸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管理合同,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高层宾馆、饭店和医院病房的内部装修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阻燃材料。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不合格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者使用单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或者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当事先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任何额外的建筑材料、设备和组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前建成的高层建筑,对不符合要求的重要消防设施和火灾隐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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