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工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三)

考试辅导:工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三),第1张

考试辅导:工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三),第2张

第七条监护人的资格、责任和权限。消防监护人的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证;必须了解动火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工艺,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能够正确处理问题;有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2。防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火灾现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控火情时佩戴明显标志,未经允许不得离开现场。
3。动火部位与动火工作票不一致,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监护人的权限
有权停止动火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动火工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不听劝阻,可收回动火票,并向车间领导汇报。
第八条安监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情况。如发现违反消防管理制度或有动火危险,可收回动火票停止动火,违者严肃处理。
第九条用火边界的划分
1。无产权的新建工程需要用火时,由建设单位(外地单位参照第五条)提出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定监护人。
2。在其他单位管辖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动火票,由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核会签。双方应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并各指定一名监护人。只有经过消防等级认可后,方可用火。
3。当热点在装置外15m范围内,可能对装置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应由装置所在单位会签,必要时指定监护人。
第十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道,应当认真进行检测和分析。如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并将分析单附在火票存根上,以备参考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厂内检修临时用电,由用电管理部门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作业票办理用电手续,并遵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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