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工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二)

考试辅导:工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二),第1张

考试辅导:工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二),第2张

2.下列场所的动火作业均为二类:
(1)已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后通过检测分析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和有毒的装置或系统中取出并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合格的容器和管道;
(3)全厂系统管网面积;
(4)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
(5)生产装置和罐区的非防爆场所以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厂区内除一、二级火灾外的所有临时火灾均为三级火灾。
4。生产企业可在无危险区域划出固定火区,并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应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认真检查动火现场,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动火票。安监部门检查现场,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票,允许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票,然后由车间领导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批准动火。
3。施工单位申请三级用火,由所在区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检查动火现场,填写动火票,批准用火。
4。固定防火区的审批,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批。
5。一般情况下,装有油、压力和其他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道不允许动火。确因生产需要时,安全监督部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报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时,应向项目甲方主管部门申请用火,由所辖区域单位领导会同项目甲方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票,派监督员,并按消防等级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动火作业人员的权限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无批准的动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者,有权拒绝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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