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辅导笔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辅导笔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1张

刑法辅导笔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2张

1.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第232、234条):
(1)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法益:“生命权”;刑法不保护动物的生命权。之所以要保护大熊猫,是因为这里保护的是人类资源多样性的权利,而不是大熊猫的生命权。
(2)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罪对象——“人”的理解;
公民权利始于出生:与母亲分离和独立呼吸。
民权终于死了:心死,脑死,肺死,三死合一。
注:胎儿受伤的,出生后视为故意伤害,胎儿死亡的,视为故意伤害母亲。
(3)杀人方式——作为与不作为;
注:不作为杀人行为必须在被害人的生命权受到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开始。
(4)自杀的相关犯罪问题:
①预约自杀。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同意自愿自杀。如果双方自杀,没有刑事责任;如果双方都自杀,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果,自杀未果的一方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一方自杀,后又杀害另一方,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②导致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实施的某种行为导致他人自杀。第一,其他人因正当行为自杀,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二是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导致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如果不能导致他人自杀,属于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按犯罪行为处理。三是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他人自杀的,综合评价严重违法行为和造成他人自杀的后果,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责任。诽谤他人,行为本身情节不严重,但造成他人自杀的,可以认为行为情节严重,以诽谤罪处理。第四,犯罪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但自杀结果不是故意的,应当按照前一犯罪行为定罪,从重处罚。比如,强奸犯致使被害妇女自杀的,应当从重处罚强奸犯。
③教唆或帮助自杀的。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或者欺骗等手段,故意引诱他人自杀。以自杀的名义欺骗他人自杀,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经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自杀意图。我国刑法对杀人罪的规定比较简单,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在这种立法体例下,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是根本不构成犯罪,还是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属于普通故意杀人,确实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如果考虑到刑法分则只规定了实行行为,那么只有当教唆、帮助行为(不等同于共同犯罪中教唆、帮助的概念)是自杀,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时,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首先,欺骗不能理解死亡含义的儿童或精神病人自杀,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其次,如果某人凭借某种权力或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其他心理胁迫手段实施自杀,则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比如,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传播迷信邪说,教唆、胁迫其成员或者他人自杀的,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成员自杀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最后,当行为人教唆自杀,被害人对法益的存在、程度、情况有错误,其死亡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比如医生骗病人说:“你最多只能活三个月,一周后就开始剧烈疼痛。”如果患者自杀,患者同意自杀无效,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5)故意伤害侵害的法益:“健康权”是指身体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br/】注意:如果只是侵害了身体的完整性,而没有侵害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则不能评价为故意伤害,比如剪掉别人的头发。再比如偷别人的血。如果它不损害你的健康,你将被判犯有盗窃罪。
(6)故意伤害中的故意;
①仅指追求轻伤、重伤的故意,不包括轻微伤。只有具有殴打的故意,只是希望或者让被害人遭受暂时的身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②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没有明确认识,应当根据结果认定
(7)故意伤害加重犯:
故意伤害甲方,造成乙方死亡的,也可以构成加重结果
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虽然是过失,看是否使用了致命武器,使用了致命力量,是否击中了致命部位;
2。强*罪:
(1)强*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性关系;
刑法保护女性性自由?还是女性的贞操权?我国强犯罪保护性自主权
(2)犯罪客体;女性;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女童不得为童妓)
(3)行为:对“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受害妇女不能、不敢、不懂得反抗的状态;暴力和胁迫必须达到让女性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利用被害人熟睡、重病、昏厥;假装是被害女子的丈夫或情人;范*;《出埃及记》:警察骗一女子说,只要发生性关系,丈夫就可以提前释放。这种欺骗行为不构成很强的犯罪;
(4)违背女性意志的理解: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女性不同意,被害人也不同意。两个条件缺一不成立。
-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背女方意愿的,但实际上女方完全同意或自愿的,不应认定为强制罪。是否违背女性意志,不仅要看女性表面上表现出反抗还是拒绝,还要考虑女性是否能反抗,是否懂得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等。因为强迫行为是违背女性意志的,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一些能让女性无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措施。这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措施,而这些措施是强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措施,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了女性的意志,也不会被认定为强行犯。
(5)犯罪主体:丈夫能否构成本罪?目前在我国,丈夫不能构成强*罪,但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共犯构成强*妻强*罪。
(6)特殊形式的强*罪:* *嫖宿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该妇女必须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该妇女是否是幼女,并决心实施* *行为,且被害人确实是幼女的,即构成强*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无论嫖宿幼女是否自愿,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七)刑事责任和加重问题:
①强*妇女* *幼女,情节恶劣;
②女强人、少女多;(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迫妇女;(注:A这里是女性,不是少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公开;c这里的公众不包括罪犯,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大庭广众之下没必要用眼睛看)
④两人或两人以上回合*;(注:A此处“二人”并非指特殊形式的共犯。因此,17岁的男子与13岁的男孩发生性关系,17岁的男子应当承担两人以上的责任;B轮*犯罪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
⑤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注:这里的“造成”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强迫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强迫某人自杀是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妇女性羞耻。它不同于侮辱罪。
丈夫可以在他人面前对妻子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个女人也可以强行猥亵另一个女人,因为这种犯罪不需要肮脏的动机。
强*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必须看侵犯的对象是不是,而不能单纯看犯罪人内心的欲望和动机;即使是正常行为,如果行为人有猥亵的动机,也可能构成本罪,而如果行为人没有这个动机,也构成本罪。
注:本罪的暴力程度应等同于强制罪(无力反抗、不敢反抗、不知道如何反抗);
注:猥亵儿童罪没有必要,儿童也包括男童(强制猥亵妇女、幼女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但猥亵幼男的行为包括性交,即已满16周岁的女性与幼男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强烈*意图的支配下,犯罪者也可能对受害妇女实施猥亵和侮辱行为。但猥亵、侮辱属于强*行为的内容,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强*犯罪未遂。
“猥亵”是一个规范因素而非描述因素,需要由人的价值判断来决定。所以,猥亵是可变的。随着人们性观念、社会性时尚、性行为秩序的变化,淫秽行为的外延也会发生变化。
4。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殴打、侮辱他人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和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注:前两个“致人”只能是过失,后一个“致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都是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来认定的,所以是法律虚构。)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扣押他人财物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不法侵害人不一定是债权人本人,但不法侵害人必须有向债权人追债的意图。如果不法侵害人只是以讨债为借口,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则构成绑架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被扣押人必须是债务人本人或近亲属,不能是其他任何无关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都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举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检查”等,都属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必须剥夺的是现实中的自由权: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没有意识到自己被剥夺了自由,就意味着他的行为没有干扰到他(她)的故意活动,因而没有侵犯他(她)的人身自由;也就是说,本罪的客体必须认识到自己被剥夺了自由的事实。比如,已经睡着的人被锁在房间里,醒来之前又被解锁。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有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种。比如在洗澡的时候拿走女性的更衣,让她们因为羞愧而无法走出浴室,这是一种隐形的方法。
非法拘禁也可能以不作为成立,即负有法定义务使被害人逃离某地的人故意不履行义务的,也可能犯非法拘禁罪(应当释放的,故意不释放)。
以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自由的人,如果违背了被害人的现实意识,侵犯了其身体活动自由,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时间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短期、瞬间剥夺人身自由,几乎不能认定为本罪。-通常需要24小时才能完成。
注意与强迫员工劳动罪的区别:强迫员工劳动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而不是剥夺其人身自由。
以获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扣押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行为和结果触犯其他犯罪的,根据情节和有关规定处理。比如,非法绑架、拘禁他人勒索财物的,以绑架罪论处;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当数罪并罚。
5。绑架罪(一般理解,抢劫罪另案处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的本质是使被害人处于加害人或第三者的力量控制之下。事实上,存在未成年人父母离开居住地,未成年人被控制在加害人力量范围内的情况。也有受害者留在原住地但失去行动自由的绑架案(如2002年俄罗斯人质案)。因此,绑架并不要求被害人离开原居住地。
6。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 * *被拐卖的妇女;(无论是强*还是共同*都将加重处罚)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出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出卖给他人强迫其出卖*;(此处主客观必须一致,出卖人必须知道买受人会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出卖*)
(五)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如果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可能构成拐卖、绑架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个原因包括间接原因和直接原因。如果是妇女儿童造成的,那肯定是过失造成的。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只能数罪并罚——其亲属的重伤、死亡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8)向国外贩卖妇女、儿童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运送、转移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1)出卖亲生子女换取子女价值的,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认定;
(2)拐卖儿童的,即使得到儿童的同意,也将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妇女时,如果取得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自愿要求出卖自己,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3)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故意杀害、伤害妇女、儿童的,应当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重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实施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妨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并且没有虐待被买儿童的行为,对其解救没有障碍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如果行为人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然后强行或者非法拘禁,后来又出卖的,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数罪并罚。
(2)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教唆、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3)《刑法》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注意,这不是犯罪中止;应调查其他行为,如胁迫和非法拘留。
8。本章其他次要罪名:
本章“本法另有规定的”有三个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本法“本法有其他规定的”其他罪名有:诈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必须向司法机关举报;但不要求使他人实际受到刑事追究;
注:本罪将与诽谤罪竞合;此外,如果本罪导致他人被执行,则构成诬告陷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2)强迫职工劳动罪:注意本罪是单位犯罪,但不处罚单位,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3)雇用童工从事临界劳动罪:如果再造成事故, 数罪并罚
(4)
注:这里的公开不一定要在公共场合进行,但有被他人知道的可能
注:这里的名誉不一定是真实的名誉,因为刑法保护的是一个人的外在名誉。 所以,即使某人真的不是好人,只要他在公共场合表现得像个好人,如果在公共场合曝光,也构成侵犯名誉权
(5)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罪必须情节严重;注:如果监督者指使其他被监督者殴打,殴打的被监督者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共犯;另外,注意这三种犯罪造成的重伤、死亡的转化;
(6)侵犯通信自由罪:这里的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7)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注意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
(8)报复陷害罪:注意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
(1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本罪的暴力程度达不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暴力程度。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自由。唯一严重的死亡是疏忽。
(11)重婚: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本罪违反了国家的一夫一妻制程度,所以即使是两次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罪
(12)破坏军婚罪:军人破坏自己的,其非军人的配偶不构成本罪;另外,本罪只能由第三者构成,军人配偶本人不构成本罪。
(13)虐待罪:徐行犯罪,其行为不得以伤害或杀害评价,否则并罚;肯定是针对家庭成员的。
保姆虐童也构成虐待罪(保姆解释为家庭成员)。
(14)遗弃罪:因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注意:本罪的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另外,注意本罪与不作为犯的区别
(15)偷盗婴幼儿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绑架;贩卖儿童;诱拐儿童(诱拐不一定是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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