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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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 301094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独立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监理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br/]独立性是公正的前提条件。如果监督单位不独立,就不可能维护公正。
三。依法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以现场检查、检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四。确认质量与工程款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Z301095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保修范围及其相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检查、房间检查、外墙防渗漏5年;
(3)冷暖系统有两个采暖期和冷却期;
(1)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2年。
上述保修范围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超出此范围的其他项目保修不具有强制性,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围。在工程实践中,通常由发包人提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在竣工验收前由双方约定。最低保修期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不得少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案例】某装修公司承包了某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合同规定的保修期为1年。竣工两年后,装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装修公司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承担保修责任。你觉得装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分析:不成立。
1年保修期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合法无效。装修公司必须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三。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质量问题应当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这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两个前提条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规定了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三种情况,即:
(一)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惯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以下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基本程序: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出具保修通知书。
(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保修书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查看情况并给予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质量保修规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因施工单位不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造成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还承担保修费用。但如果质量缺陷是由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成的,施工单位只负责保修,有权向施工单位索赔由此产生的保修费用。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质量缺陷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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