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标准化法
Z301110标准化法
1Z301111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标准化法将标准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是强制性的: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验收的通用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通用标准;
(3)工程建设中常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和单位、建筑模数、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的重要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通用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验收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相关标准;
(3)工程建设中重要行业特有的术语、符号、代号、量和单位、制图方法等标准;
(4)工程建设中重要行业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为了明确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条例》进一步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工程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Z301112
1Z301112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条例》规定了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机关应当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督建筑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监理和验收中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工程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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