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产品责任保险的保单格式: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
产品责任险保单有两种:意外制度和理赔制度。不熟悉保单格式的人可能会问:什么是意外制度和理赔制度?两种保单格式有什么区别?我应该选择哪种保单格式?为了帮助您回答客户的问题,我们特别将两种保单格式进行了如下比较:
意外发生系统:
意外发生系统保单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索赔进行理赔:
该保单将对保单条款范围内发生的任何事故进行理赔,无论事故是在何时发现并提出索赔的。
例如:
客户购买的以意外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险,2002年1月1日开始,2002年12月31日到期。保单到期后,客户未能续保。本保单将对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任何保单范围内的事故进行理赔:
事故发生时间,提出索赔的时间,保单是否有保障?备注:
2001-05-02-02-13 x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单有效期内
2002-01-31 2002-07-20 √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
2002-07-12 2003-05-06 √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
2002-10-102003-03-28-2003-11-04 X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单有效期内
理赔生成系统:
理赔生成系统保单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理赔进行理赔:
*引起理赔的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追溯日期之后,保单有效期限之前(追溯日期通常为保单的开始日期);
*事故发生后,应在保单有效期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应在保险期间内提交(或在相应的延长报告期内提出)。
*延长报告期条款: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单结束后6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事故已经发生),但在两年延长报告期内提出的理赔仍有保障。
事故制度和索赔制度对被保险人来说各有利弊。意外险制度的优势在于,它涵盖了保险单范围内发生的任何事故,无论事故是何时发现并提出索赔的;缺点是保费较高。理赔发生制的好处是保费低,如果选择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连续投保,保障范围与意外发生制基本相同;缺点是保单只为保险期内提出的索赔提供保障。如果保单没有续保,那些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在到期日之后才提出的理赔,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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