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当事人及关联方的名称及住所;②保险标的;③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④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⑤保险价值;⑥保险金额;⑦保费及支付方式;⑧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措施;⑨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⑩订立合同的时间等。
(一)当事人及关联方的名称及住所。政党名称是一个主体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符号。住所地是自然人的主要居住场所和法律认可的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明确合同履行的名称和住所是非常重要的,如催缴保险费、提出索赔和支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合同中应写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即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是确定保险金额的重要依据。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风险项目。保险责任因保险种类不同而不同。通常情况下,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人确定,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纳入合同。比如我国财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火灾、爆炸、雷电、运动物体坠落空中的。免责,又称责任免除,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比如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属于免责。免除责任的风险通常包括:道德风险、巨额损失和不可估量的风险项目。免责涉及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切身利益,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在保险合同中写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以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范围。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期间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间,也称保险期间。它不仅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也是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相关期限的依据。期间是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起止,保险人只对承保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负有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保险期间的界定非常重要。保险期间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自然期间和行为期间。前者是根据保险标的自然时间确定的保险期限,往往以年为单位计算,如企业财产保险;后者是根据保险标的的运动时间确定的保险期间,常以保险标的的运动过程为计算单位。如建筑工程保险和航运空运输保险分别以工程时间和航次为保险期间。保险条款必须明确。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时间。比如,我国国有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一般是起始日零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的开始时间不完全相同。当事人可以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作出特别约定,但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间内。
(5)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约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它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通常,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应当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根据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也不同。在固定价值保险的情况下,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在不定值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该保险为超额保险。
(6)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额。保险金额是计算保费的基础,是双方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财产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7)保险费。简称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即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内容承担给付责任的对价。保险费率通常用百分比或千分之一来表示。保险费和保险费率由保险人事先计算,并在合同中载明。
(八)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办法。在保险合同中,还应当载明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方式,包括赔偿或者给付的标准和方式。保险人原则上以现金支付,不负责实物赔偿或恢复原状,但合同双方约定的现金支付、修理等除外。一般在协议或付款中约定免赔额(或免赔额率)。免赔额分为相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前者主要是为了减少小额理赔的程序而设置,后者主要是为了控制保险人的责任而设置。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直接写明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争议解决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方式。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或诉讼。考试集合
(10)特殊条款和条件。此外,除合同的基本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就某些具体内容另行约定条款,使基本条款中的弹性条款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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