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答疑精选四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答疑精选四,第1张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答疑精选四,第2张

提问者1:《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60日内到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书和行政复议法有什么区别?
老师回答一:同学你好: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制定的。应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处理,但是书上还是讲了环保法的原文,没有过多的解释,反而有问题!并且在实践中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为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学生问题二:本次讲座选择题第13题,我认为这个问题不严谨。
标题应表述为:建设(环境污染)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应()后,规划部门方可批准。准备一份环境影响报告。去选择。正确选择A而不(污染环境)似乎不合适。
谢谢您,老师。【/br/】老师回答二:同学你好:本题的考点主要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的理解:第十三条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评价建设项目造成的污染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
因此,本条第一款是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第二款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定。它没有提到“环境污染”,而是针对任何建设项目。所以我觉得A应该是对的。

学生问题3:周老师你好。我有一个实际的问题要问你。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通常需要填写违法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然后根据哪一条给予处罚。如果有一个建设项目没有履行环评手续,也就是根本没有做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这种行为违反了环评法的哪一条具体规定?这个有很多版本,有的说22条,有的说25条,有的说16条。处罚依据在环评法第31条无可争议。你说是哪一个?
老师回答三:同学你好:你其实是在问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关系。作为处罚依据,未申请环评审批的,应当依据第三十一条;在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部分,可以说明建设单位未按分类管理要求进行环评(第十六条);然后未能按照第22条的要求报批;如果项目重新开工,就是违反了第25条,所以会有这样的处罚结果。可以说16、22、25都是法定义务。如果违反了义务,当然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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