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指导(二十四)

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指导(二十四),第1张

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指导(二十四),第2张

餐饮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政策

县级以上城镇饮食、娱乐和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

1、餐饮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和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用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燃煤炉灶必须安装消烟装置,禁止散装燃烧原煤。排放的烟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3.在居民住宅内,禁止设置娱乐场所、机动车修理厂和其他排放噪声超标的加工厂。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地区设立赌场和产生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音措施,并限制夜间营业时间,使其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4.安装在宾馆、饭店和商业场所的空调制器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防治。靠近居民区的空调制装置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以满足当地环境噪声标准。禁止在直接面向人行道的商业区的步行街和主要街道附近或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可调散热装置。

5.禁止在居民区设立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6.严格限制在没有排水管网的场所设立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餐饮服务企业。

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安装隔油池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达到当地城市污水管网进水标准。产生的残渣和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排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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