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在什么情况下失效?
要约的无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终止,意味着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承诺义务,受要约人不再享有通过承诺成立合同的权利。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其签订合同,然后拒绝该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约人未作出答复,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比如A收到B的要约,约定要约两周内不可撤销。a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条件,B不接受。虽然离最后期限还有几天,但甲方可能不会做出原要约,因为通过发出还价,甲方实际上是含蓄地拒绝了原要约。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但又食言,也是一种情况。此时,拒绝通知可以撤回,但拒绝通知也应当在撤回要约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撤回要约。
三。受要约人不在期限内。要约中设定了期限的,表示要约人对要约的法律效力设定了期限。如果超过时限,要约的效力当然会消失。
最常见的情况是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受要约人对要约不作答复。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何时失效?一般来说,一般情况下,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要约的,要约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失效。本项术语包括合理术语。合理期限当然要考虑到通讯方式的便利性。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改变,那就是还价。还价是否使原报价无效?一般观点认为,还价是对要约的拒绝,使要约无效,要约人不受其要约的约束。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