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三)

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三),第1张

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三),第2张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后履行抗辩权,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由于理论界叫法不一,所以一直比较混乱。但现在法律界的主流观点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
传统民法之前有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的说法,但没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合同法》第67条第一次实现了抗辩权。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履行顺序的权利。在第一履行方不履行之前,第二履行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请求。第一履行方的原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二履行方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首先要履行:一是双方必须互负债务;二是双方债务必须按顺序履行;第三,一方未履行债务的第一次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抗辩权的先履行具有债务履行的顺序;同时,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是无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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