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辅导:行政案件的审限

经济与民商辅导:行政案件的审限,第1张

经济与民商辅导:行政案件的审限,第2张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第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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