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贩毒、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包庇武装部队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情节严重的;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物品而向他人提供或者购买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对单位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为牟利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因贩卖毒品被处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外,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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