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房屋用途如何约定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备条款,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能够用于约定的用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条规定,房屋用途主要分为居住、办公、工商、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人使用的具体用途。比如,只要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是商业,按照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都是商品房。但是,承租人可以将其用作购物中心、餐厅、舞厅等。,而房屋的商业用途不一定是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房屋以外的诸多因素,如公安、环卫、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区域内某些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能够用于约定的用途,这里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人的特定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只能保证房屋符合某类用途的要求,而不能保证房屋以外的因素,特定使用用途所需的类用途以外的条件是针对使用人的。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可能会被认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承租人能够按照具体用途使用,给出租人造成不必要的责任甚至巨大的损失。实践中,出租人因约定的特定目的而遭受损失。
虽然双方直接约定具体用途的情况并不常见,但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还是有必要注意这方面的公示,尤其是对于出租方,要求签订合同时用途要与房产证一致,而不是写具体用途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用途,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应在合同中注明。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