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及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原则上应当履行怎样的手续?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此外,物权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第9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需要登记;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船舶空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此外,物权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第9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需要登记;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船舶空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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