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增加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增加的内容,第1张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增加的内容,第2张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以下内容:
1。增加了用人单位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和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信息,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2。增加了工作场所条款。原因在于,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的住所地不一致,所以需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
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条款。原因是在法律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劳动者的具体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增强了雇主和工人对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和欺骗。《劳动合同法》增加职业危害防护的必要条款与《职业病防治法》的上述规定有效衔接。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弱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表达意见和做出选择的空空间很小。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必要条款,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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