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德钉子户拒签协议就是捍卫物权法
刚刚过去的2007年,是中国私有财产和房地产行业最喧嚣的一年。因为《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和历史契机,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被称为最好的钉子户。最后,依靠法院的判决,这场曾经引起的轩然大波才得以结束。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是因为《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自然让人联想到用法律的方式来保证人们私有财产的安全和权利。但由于中国法治氛围淡薄,每一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总是差强人意。这并不意外。相反,这是中国推进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必须付出的惨痛代价。号称最好钉子户的重庆也没能继续。不得不说,这是一个不好的征兆和预兆。
这种情况不仅出现在重庆、深圳,甚至国内其他城市或地区,也跨越了2007年的最终门槛。新的一年,类似的开发商和私房纠纷又在蠢蠢欲动。据新快报1月6日报道,广州中院1月4日终审判决猎德4“钉子户”败诉,天河区司法局随即表示将介入调解双方关系。5日上午10时,在天河区司法局的带领下,双方在猎德公司协商。然而,谈判开始不到三分钟,双方就开始互相骂起来,差点打起来。虽然司法局在一天之内组织双方进行了三次“协调”,但猎德公司坚持认为协议没有问题,没有任何修改,“钉子户”也坚持认为协议不合理。最终,四个“钉子户”都没有在协议上签字。
首先,我必须表明我的立场。面对强势的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一些既得利益者,这四个“钉子户”明显处于不利和弱势的一方。他们所做的,就是基于《物权法》的事实,拒绝与开发商(猎德开发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既有猎德发展公司,也有当地司法部门广州中院破坏法律环境,不履行法律义务。我想这也是当前司法行政部门不把法律法规当回事,阻碍某项法律的推广和实施的证据。
如果是,在尊重法律(物权法)的前提下,必须冷静思考和质疑当地司法机关的做法?首先,问题是当地四个所谓“钉子户”的私有产权是否合法?第二,司法为什么要干预私有财产权的自由处置?为什么终审判决让四个“钉子户”败诉?如果说第一个问题,即四个“钉子户”的私有财产是合法的,没有法律限制的前提条件,比如抵押贷款或者国家非法征用,那么第二个问题,即司法机关的任何司法行为判决都是违法的、不合法的。也就是说,司法部门没有权力要求“钉子户”怎么做,只能在遵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充当民事纠纷的调解员。直到“钉子户”同意并满意他们提出的任何要求之前,在他们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之前,或者他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同意拆迁之前,任何司法裁决都是违反物权法的。我觉得这个问题,作为司法部门,应该能够深刻理解和传达物权法的精髓。如果连司法机关都能向庞大的利益集团低头,那只能说明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奇耻大辱柱,应该被牢牢钉在阻碍中国法治史的反面教材上。
为什么猎德四大“钉子户”接连一审二审败诉,之后广州中院败诉?这个情节关系到推进中国法治的本质。作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权,德国猎杀四个“钉子户”的做法,在我看来并不过分。他们有权决定对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处置,包括他们的任何反抗和要求。让人有点气愤的是,作为司法机关,怎么连这个道理都不知道?难怪,中国现在的法治环境或氛围如此恶劣,始作俑者就是一些既得利益者与政府有着强烈的争斗和联系。甚至司法也要面对和倾斜强势群体一边,公然挑衅物权法,与相对弱势的“钉子户”过不去。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广州猎德的四个“钉子户”拒绝与猎德开发公司签订搬迁协议,是对物权法的捍卫,他们的行为也是督促政府公平公正执行法律法规,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范例。在民权意识逐渐觉醒的时代,政府的任何行动、一举一动都会受到公众的监督和评判。不希望一些不明智不理智的政府和司法人员愚昧无知,与人民为敌,与法律为敌。
离过去不远了。西方国家法治史上也有类似案例。种种迹象一再表明,我国不缺乏各种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规,宪法明确赋予人民权利。但实际上,是执法和行政权的载体无法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这才是根本原因。这种法律意识必然导致中国法治的迟滞,这一点无需解释。据此,目前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时,民众并非不相信其法律权威,但在法律意识被政府部门“首当其冲”淡化和忽视的现实下,又期待怎样的良性推动和实施呢?很多人都懂,但难免让人担心。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