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路施工遇阻,发包人赔偿损失

案例:公路施工遇阻,发包人赔偿损失,第1张

案例:公路施工遇阻,发包人赔偿损失,第2张

2007年初,某施工队与某一级公路项目部签订合同,约定该项目部将一级公路第一标段内的所有桥涵结构物交由施工队组织设备和人员进行施工,工期为十个月。合同生效后,施工队组织了大量的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和专业民工到现场工作,购买了一些辅助材料和设备,完成了部分工程量。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部未能完成主体工程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未按合同约定告知施工队不能进场。导致施工队进场后多次被当地村民阻拦,砸施工队设备的事件接连发生,施工队无法正常工作。为此施工队多次向项目部反映情况,要求项目部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对施工队窝工、停工、设备闲置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项目部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拆迁工作也没有完成。施工队已经无法正常工作,无法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
2007年7月16日,施工队无奈之下依法起诉项目部,要求项目部赔偿其全部损失50万元,并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队起诉后,其代理律师沈做了大量工作。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项目部赔偿施工队46.8万元(含返还的保证金17万元)。项目部支付上述款项后,施工队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案双方均已履行合同,施工队撤诉。法院作出(2007)傅敏一43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施工队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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