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综合辅导: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组成:
(1)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或者管理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清算时,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应当分割,债务人的分割收入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转让其应得部分,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发起人的注册资本出资不足的,由发起人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企业破产前接受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纳入破产财产。因执行错误应当扭亏的财产,扭亏后列为破产财产。债务人依法取得代位权的,根据代位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经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寄售、借用、保管、租赁等法律关系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权、质押,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就剩余的有担保债权先行清偿的除外;
(3)抵押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权;
(四)依法享有优先权的财产,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或者就特定债权的剩余部分先行清偿的除外;
(5)特定对象买卖中,未转让但相对人已足额支付对价的特定对象;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交付给买受人的房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业务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所有并且不能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