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
案例:某市X中学新建教学楼向某市电信局申请安装千门电话总机。总机装好后,某市电信局要求X中学购买电信局下属S公司经营的电话机。X中学看了货后,发现S公司的电话质量很差,价格也比其他公司高。x中学从B公司购买了700部符合质量标准的有进网证的电话机。试运行后,X中学按规定向某市电信局申请新的电话网络接入。但A市电信局以安装的电话不合格为由拒绝入网。x中学向某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A市电信局为牟取单位利益,强迫X中学购买其下属S公司的电话,属于限制用户并强迫其购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市电信局被判定立即将X中学的电话总机接入网络;赔偿X中学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某市电信局被罚款2万元民事制裁。
强迫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强制交易通常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通信、公交、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企业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共企业从事的是政府指定的排他性行业,其他经营者不能与之公开竞争。但是,这些企业利用法律赋予的特殊地位,限制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是违法的。强制交易有多种形式,如上述案例,某市电信局的行为是一种限制他人之间交易的行为。另外,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强迫他人不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强迫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或者其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和配件;拒绝、中断或者减少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的相关商品供应,或者多收费等。
构成强制交易的不公平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排他性地位的经营者;
2。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公平竞争机会和商品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有排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强迫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行政责任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罚款数额可以是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在强制交易中,指定的经营者以次充好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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